知識產權的法律特征如下:
(1)客體是非物質的。知識產權的客體是無形作品、發明和商譽等。非物質的存在必須依賴於壹定的物質載體。知識產權的客體是智力物質載體所承載或體現的無形成果。獲得物質載體並不意味著享有其所承載的知識產權。其次,轉讓物質載體的所有權並不意味著同時轉讓其所攜帶的知識產權,最後,侵犯物質載體的所有權並不意味著同時侵犯其所攜帶的知識產權。
(2)特定排他性,即獨占性,是指未經知識產權權利人許可或者法律特別規定,他人不得實施受知識產權專有權控制的行為,否則構成侵權。知識產權的獨占性與物權的獨占性有許多不同之處,具體如下:
1,排他性來源不同。由於作品、發明創造等無形物不能像物壹樣被占有,人們很難自然而然地形成知識產權的使用應由創作者或創造者獨占的觀念。相反,知識產權的排他性來自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2.侵犯獨占性的形式不同,保護獨占性的方法也不同。侵犯財產權的獨占性壹般表現為盜竊、搶奪、毀壞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物,而侵犯知識產權的獨占性壹般與承載智力成果的物質載體無關,表現為未經知識產權權利人許可或者缺乏專門的法律規定,擅自實施對知識產權獨占權的控制的行為;
3.對排他性的限制是不同的。知識產權受到的限制遠多於財產權,如相關規定中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等,都構成了對版權排他性的限制。此外,還有時效性和地域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三條* *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權利人對下列客體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壹)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誌;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