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商標註冊申請先公告後實審
在澳門,商標註冊申請提交後,先刊登公告。自公告日起2個月內,他人可以提出異議。如果公告期滿無人異議,或者有人異議且異議程序結束之後,審查員才會進行實質審查。
這與中國大陸的申請制度相反。在中國大陸,商標註冊申請實行“先實審後公告”的制度。註冊申請提交之後,先由審查員進行審查。經過實質審查,沒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情形,才會安排公告,由第三人提出異議。
二、不超過6個月的商標使用可以要求優先權
澳門的商標保護采用“申請在先”的原則。壹般情況下,對最先提交商標申請的主體給予保護,只有個別例外情形。其中壹個例外情形是:在申請前的商標使用,而且使用時間短於6個月。
在澳門,對未註冊商標的使用不超過6個月的,使用人可以在申請商標時要求優先權。優先權日從首次使用之日起算。但是,如果對為註冊商標使用超過6個月還沒有申請註冊,壹旦遇到第三人未經授權的使用,或者申請註冊的情形,維權難度反而加大。
這項規定有利於申請人進行市場測試,以便更加合理地指定商標保護策略,用更低的成本去選擇更受消費者歡迎的品牌。
三、商標續展可以重新計算不使用的期限
對於連續三年不使用的註冊商標,他人可以申請撤銷,這已經成為業界的通識。而前述“三年”的計算起算點,既可以是註冊日,也可以是最後壹次使用日。但是,近期澳門法院做出了壹系列判決,改變了以往這種常規做法。
根據最新的法律規定,商標續展之後,連續不使用的三年期限將重新計算。在這種情況下,未使用的商標將無法撤銷。法律規定註冊商標使用的目的在於確保未使用的商標可以“再利用”,使得善意的經濟主體可以使用和註冊這類商標。這種做法雖然與法律的初衷以及國際標準相悖,但實際上已經在知識產權局、法院逐漸開展。
今後,對於沒有使用的註冊商標,註冊後的3年是安全期,從第4年開始有被他人撤銷的風險,但是續展後3年,將再次進入安全期。
四、註冊商標可以對抗近似公司名稱
澳門商業法規定,如果擬註冊的公司名稱與已註冊的商標類似,並且公司經營範圍與該註冊商標指定的商品或服務項目相關,那麽該近似的公司名稱不予核準。在實踐中,澳門法院將這壹項規定擴大適用至未註冊的馳名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