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五條
商標法所稱商標代理從業人員,是指在商標代理機構中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工作人員。商標代理從業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自行接受委托。
第八十六條
商標代理機構向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的有關申請文件,應當加蓋該代理機構公章並由相關商標代理從業人員簽字。
第八十七條
商標代理機構申請註冊或者受讓其代理服務以外的其他商標,商標局不予受理。
第八十八條
下列行為屬於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壹款第二項規定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的行為:
(壹)以欺詐、虛假宣傳、引人誤解或者商業賄賂等方式招徠業務的;
(二)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誘導他人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證據的;
(三)在同壹商標案件中接受有利益沖突的雙方當事人委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