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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別人當頭像違法嗎?

用別人的照片做頭像是侵犯肖像權的行為。未經當事人同意,將當事人的照片發布到網絡社區和公共平臺,無論是否盈利,只要當事人主張,都是違法的。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未經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照片作為頭像是違法行為,被侵權人可以要求侵權人消除影響。現在由於各種社交賬號的流行,很多網友也會在網上尋找壹些好看的頭像。這些頭像大多是別人拍的,或者是壹些漂亮帥氣的男人自己的照片。而我們用別人的照片做頭像,算不算侵權?現在的社會,真的要註意這些東西,不然壹不小心就可能被告知侵權。對我來說,我們正在使用這些化身。如果它們不是用於商業,就不算侵權。侵權範圍是指有人在使用頭像,會表示是自己的代言人等行為。那麽這就是侵權。只要大家持有他人頭像,不做廣告,不用於商業目的,就不算侵權。例如,鞠婧在2020年起訴了壹位網絡名人博主,但這位網絡名人博主只使用了鞠婧的頭像來談論鞠婧成為美女的想法。這位網絡名人博主沒有用鞠婧的頭像為他做廣告或代言,所以法院沒有判決鞠婧勝訴。

:涉嫌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有哪些?

(壹)未經許可,在生產、經營、廣告、宣傳、表演等活動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誌、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的;

(二)偽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標識、特殊標誌,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商標標識、特殊標誌的;

(三)變相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誌、專利、作品和其他創造性成果;

(四)擅自在企業、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註冊中以及在網站、域名、建築物、構築物、場所的名稱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誌、專利、作品及其他創造性成果的;

(五)為侵權行為提供場所、儲存、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19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信息技術手段醜化、汙損、偽造等方式侵犯他人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權人不得以出版、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