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認定為文物或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石油工業遺產,適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石油工業遺產,是指在克拉瑪依石油工業發展進程中形成的,具有較高歷史價值、科技價值、社會價值和文化價值的石油工業遺存。
石油工業遺產包括物質石油工業遺產和非物質石油工業遺產。物質石油工業遺產包括可移動的石油工業遺產和不可移動的石油工業遺產。
物質石油工業遺產是指車間、廠房、管理和科研場所、礦區等生產儲運設施,以及與之相關的生產工具、機器設備、產品、檔案等;非物質石油工業遺產是指生產工藝知識、管理制度、企業文化等。第四條 石油工業遺產的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分類保護、合理利用、動態傳承的原則。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石油工業遺產保護工作。
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石油工業遺產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文物、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石油工業遺產保護工作。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成立石油工業遺產保護專家委員會,為石油工業遺產普查、認定、調整、撤銷、保護和利用等工作提供咨詢。第七條 石油工業遺產的所有權人為石油工業遺產保護責任人;石油工業遺產的所有權人通過書面形式將保護責任轉移給管理人的,管理人為保護責任人。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石油工業遺產保護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對石油工業遺產保護責任人修繕、搶救石油工業遺產給予必要的經濟幫助。第九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科研、科普、捐贈、投資等方式參與石油工業遺產保護工作。第二章 保護措施第十條 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文物部門組織編制本轄區石油工業遺產保護專項規劃。
市石油工業遺產保護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區石油工業遺產保護專項規劃由區人民政府批準,報市自然資源部門備案。第十壹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文物部門組織開展石油工業遺產普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配合普查,如實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對普查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相關部門應當履行保密義務。第十二條 在城市更新、企業搬遷等過程中發現有價值的石油工業遺存,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告。
石油工業遺產的所有權人可以向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申報石油工業遺產;其他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推薦石油工業遺產,提出相關保護建議。
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與文物部門***享報告、申報、推薦石油工業遺存的信息。第十三條 申報石油工業遺產時,石油工業遺產的所有權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提供以下材料:
(壹)遺產產權證明或者其他權屬證明;
(二)圖片、圖紙、檔案、影像資料;
(三)其他可以證明遺產價值的材料。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認定為石油工業遺產:
(壹)在克拉瑪依石油工業發展史上有標誌性意義,具有稀缺性、唯壹性,對克拉瑪依石油工業發展有重要影響的;
(二)生產技術重大變革具有代表性,反映克拉瑪依石油工業某個歷史時期的技術創新、技術突破,對後續科技發展產生重要影響的;
(三)具有豐富的石油工業文化內涵,與重要歷史進程、歷史事件、歷史人物有關或者承載石油精神和城市記憶的;
(四)建(構)築物格局完整或者技術先進,反映克拉瑪依特定歷史時期的石油工業生產和生活風貌的;
(五)其他具有良好的保護和利用價值的。第十五條 下列石油工業遺存,可以認定為石油工業遺產:
(壹)與克拉瑪依石油工業發展有關的油井、煉油裝置、廠房、倉庫、辦公樓、住房、文化活動場所等不可移動的石油工業遺存;
(二)與克拉瑪依石油工業發展有關的生產設備、生產和運輸工具、辦公和生活用具、企業檔案及石油工業產品樣品等可移動的石油工業遺存;
(三)在克拉瑪依石油工業發展中產生重大影響的歷史人物或者作出突出貢獻的傑出人物的舊居、相關實物及事跡資料等石油工業遺存;
(四)生產技術、工藝知識、商標、商號、管理制度、企業文化等非物質形態的石油工業信息,以及與之相關的實物和場所等石油工業遺存;
(五)其他與克拉瑪依石油工業發展密切相關的石油工業遺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