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規定,有下列侵犯商標權的行為:
壹、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行為,也稱為侵權。
二是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即流通領域的商標侵權,也稱銷售侵權。
三、擅自偽造、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擅自銷售偽造、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為,也稱為商標侵權。
第四,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改變其註冊商標,並將改變商標的商品投入市場的行為,在國外稱為反向假冒。
五是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行為人的行為屬於第四種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