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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職責。

1、機構:商標評審委員會是依《商標法》設立的隸屬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並獨立於商標局的機構。商評委雖為行政管理機關的內設機構,但並不負有行政管理的職能,也不是商標局的行政復議機構,而是應當事人申請實施復審和裁判的職能。商標評審委員會由1位主任委員、3位副主任委員、若幹位委員組成。商標評審委員會還設立專家咨詢小組,就商標評審事宜中的有關問題證求意見。專家咨詢小組由知識產權界法律專家若幹人組成,其成員由商標評審委員會聘任。商標評審委員會現有人員編制70人,內設八個處,現有人員70人,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副巡視員1名,處長9名,副處長17名。  根據上述職責,商標評審委員會設置9個職能處:綜合處、案件受理處、案件審理壹處、案件審理二處、案件審理三處、案件審理四處、案件審理五處、案件審理六處、法律事務處。綜合處——負責綜合性行政事務;案件受理處——負責對當事人申請的案件進行形式審查;案件審理處(案件審理壹處、案件審理二處、案件審理三處、案件審理四處、案件審理五處、案件審理六處)——負責具體案件的審理工作。  法律事務處——2、職能:依法處理商標爭議事宜。具體職責是:(1)受理不服商標局駁回商標註冊申請的復審申請並作出復審決定。(2)受理不服商標局異議裁定的復審申請並作出復審裁定。(3)受理不服商標局撤銷註冊商標決定的復審申請並作出復審決定。(4)受理當事人依據《商標法》第四十壹條提出的撤銷註冊商標的申請並作出裁定。  以上四項,前三項顯然為商標局審查程序的再審,後壹項撤銷申請雖為直接向評審機關提出,但撤銷申請所涉及的商標均為商標局審查註冊的商標,因此,其實質仍為再審程序。  由以上職能看出,商標評審委員會是商標局的復審機構,這個機構的設立,是為商標權益人提供壹條行政救濟渠道,以利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從以上職能還可看出,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職責就是確認、維持當事人的正當權利;阻止、撤銷當事人的不正當權利。因此,商標評審工作對於反對不正當競爭,維護公平交易的市場秩序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