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商標的條件,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商標註冊人變更名稱、地址、代理人或者受文人,或者刪除指定商品的,應當向商標局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
申請人已經提出註冊申請但未獲核準註冊,其名稱、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發生變更的,可以向商標局申請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