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實施條例
第三條規定: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應當包括:
商標使用在商品外包裝、容器、標簽上,或者使用在商品的附加標牌、產品說明書、介紹手冊上等。
商標使用在與商品銷售有聯系的交易文書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銷售協議、發票、票據、收據、單據、商品進出口檢驗檢疫證明、報關單上等;
其他符合商標法規定的使用方式。
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包括:
商標使用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中,或者在經國務院或省級出版行政部門批準公開發行的出版物中的廣告上發布;
商標使用在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中;
商標在各級政府有關管理部門批準舉辦的展覽會、博覽會上使用,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商標的印刷品及其他資料、照片等;
其他符合商標法規定的使用方式。
服務商標的使用方式包括:
商標直接使用於服務,包括使用於服務的介紹手冊、服務場所招牌、店堂裝飾、工作人員服務、招貼、菜單、登記證、價目表、獎券、辦公文具、信箋及其他與服務相關的用品上;
商標使用於與服務有聯系的文件資料上,包括匯款單據、發票、發貨單、提供服務的協議等。
其他符合商標法規定的使用方式。
商標註冊信息的發布不視為商標在商業活動中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