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註銷登記申請書;
2.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3.委托代理人證書
4.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註銷登記前提交的其他文件。
描述:
1.申請人是指已設立個體工商戶的自然人。申請人委托代理人的,應當提交申請人的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者資格證明(申請人是經營者本人的,無需提交委托代理人證明)。
2.未提交營業執照原件和復印件的,必須提交附有遺失聲明的樣本。
3.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證件應當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應當在復印件上註明“與原件壹致”,並由申請人簽字。
4.申請人應當用鋼筆、毛筆或簽字筆工整地填寫表格或簽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四條。
從事工商業經營的自然人,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有壹個字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