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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商標註冊必需按照商法的規定主要有哪三大原則

權大師家的權小二很高興為您解答:

三大原則:

第壹、申請在先原則

申請在先原則又稱註冊在先原則,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申請在先的商標,其申請人可獲得商標專用權,在後的商標註冊申請予以駁回。如果是同壹天申請,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申請人之間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各申請人抽簽決定。

我國商標法在堅持申請在先原則的同時,還強調在先申請的正當性,防止不正當的搶註行為。商標法第31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

第二、自願註冊原則

自願註冊原則是指商標使用人是否申請商標註冊取決於自己的意願。在自願註冊原則下,商標註冊人對其註冊商標享有專用權,受法律保護。未經註冊的商標,可以在生產服務中使用,但其使用人不享有專用權,無權禁止他人在同種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但馳名商標除外。

第三、強制註冊原則。

作為對自願註冊原則的補充。目前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只有煙草制品,包括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使用未註冊商標的煙草制品,禁止生產和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