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根據《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第十條規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屬於下列非經營活動的情形除外:(壹)行政單位收取的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三)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壹條的規定:“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二、根據《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第二條規定:“二、銷售無形資產銷售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