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訴訟的客體不是合同的客體。訴訟費的收取以訴訟標的為依據。單獨確認合同無效的訴訟客體是合同行為的效力,而不是財產給付的訴訟。雙方爭議的對象不是財產利益的增減,而是民事行為是否合法。《合同法》規定,無效合同的當事人應當返還財產,賠償損失。但這是合同無效的結果,其請求權屬於當事人的獨立訴權,應當由當事人自行主張。當事人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並提出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的請求的,這種請求構成給付財產的訴訟,應當按照訴訟請求的數額收取訴訟費。如果當事人只是要求確認合同無效,而法院按照合同標的物收取訴訟費,無疑是侵犯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因為當事人是否希望對方返還或賠償,根本就是當事人自己決定的事情。法院不應強加於當事人,只能遵守不訴不理的原則。合同被確認無效後,當事人也可以自動協商。如果協商不成,當事人是否提起訴訟要求支付是自己的事。而如果合同被確認有效,那麽債權人是否繼續行使債權也是債權人自己的事。因此,法院將確認合同無效的訴訟作為財產案件依據合同標的物或者自身標的物進行收費,顯然是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壹)財產案件按照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款分期交納:65,438+0。金額不超過1,000元的,每件支付50元;2.超過1萬元至1萬元的部分,按2.5%繳納;3.超過654.38+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繳納;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繳納;5.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6.超過654.38+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0.9%繳納;7 .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0.8%繳納;8.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7%繳納;9.超過654.38+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0.6%繳納;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支付0.5%。(2)非財產案件按以下標準賠付:1。離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無需另行支付;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2.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案件,每案500元繳納100元。涉及損害賠償且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再追加賠付;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3.每起對方非財產案件支付50元至100元。(3)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無爭議金額或價格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的金額或者價款,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支付。(4)每起勞動爭議案件支付10元。(5)行政案件按以下標準交納: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六)當事人對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三)、(六)項規定的範圍內,制定具體支付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