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未經所有者許可更換商標投入市場屬於反向假冒行為。
《商標法》第七章,第五十七條: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反向假冒行為是壹種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而商標專用權賦予了商標註冊人依法在其商品上使用其註冊商標,並禁止他人假冒、撤換,其目的就在於保障商標與商品的結合。
而無論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行為,還是將他人商標取下而換上自己的商標的行為。
都切斷了源商品與源商標的聯系,切斷了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的橋梁,妨礙了商標功能的正常發揮,侵犯了他人的商標專用權。
擴展資料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1、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2、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3、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4、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5、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6、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7、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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