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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壹篇關於侵犯著作權的案例及分析

侵犯著作權罪相關案例

《丁丁歷險記》圖書盜版案

2001年5月,中國壹少年兒童出版社從比利時獨家引進出版了彩色繪圖本《丁丁歷險記》圖書。同年7月,該社接到讀者舉報,稱在市場上購買的《丁丁歷險記》書中有大量的錯頁現象,中國壹少年兒童出版社經核實後確認此書為盜版。後經調查發現,盜版系該社對外合作部編輯鐘自仁利用職務之便復制,由做印刷業務的蘇誌坤負責聯系制版及印刷復制工作,由陳淶偽造委印手續,分別聯系北京BEIJING冶金大業印刷有限公司等多家印刷廠分別盜印連環畫冊《丁丁歷險記》5000套,在北京BEIJING市金星印務有限公司、北京BEIJING市通州胡各莊西堡村裝訂廠將盜印畫冊裝訂成冊,違法經營額達270余萬元。

2002年11月,北京BEIJING市東城區人民法院經庭審後依法判決:被告人鐘自仁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3萬元;被告人蘇誌坤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被告人陳淶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2萬元。

盜印《上海城市交通圖》案

《上海城市交通圖》是由上海市測繪院編制,上海科學技術出版社出版,江蘇省太倉市印刷有限公司承印的地圖作品。上海市測繪院擁有該圖的著作權,上海科學技術出版社擁有該圖的專有出版權。1999年10月,薛模權拷貝復制了《上海城市交通圖》菲林壹副。嗣後,薛模權委托他人非法盜版印制《上海城市交通圖》1.5萬冊,以每冊2.2元、2元不等的價格出售。同年12月初,薛模權拷貝復制了《上海城市交通圖》菲林壹副。隨後其找到霍重光,要霍為其聯系印刷。1999年12月至2000年3月,薛模權單獨或夥同被告人霍重光非法印刷盜版地圖數量達17.15萬余冊,非法經營額達85萬余元。

壹審法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被告人薛模權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2萬元;判處被告人霍重光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二審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販賣盜版光盤侵權案

2004年5月,夏長生、何濤各出資5萬元,租賃南京花紅園壹住房為經營場所,販賣從&廣州&等地購進的盜版光盤。2006年6月20日,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會同南京市文化局等部門進行檢查時,將正在販賣盜版光盤的夏長生、何濤等人抓獲,並當場繳獲各種非法光盤2.3175萬張。經江蘇省版權局鑒定,侵權復制的音像制品、遊戲軟件***2.0849萬張,另外還有淫穢光盤2326張。

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夏、何二人以贏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商標)許可,發行音樂、電影、電視作品光盤及計算機軟件,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以侵犯著作權罪,壹審判處夏長生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1萬元;同案犯何濤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並處罰金8000元。

高科員工侵權案

2002年3、4月份,李某、黃某先後到高科公司工作。之後李某擔任高科公司項目經理職務,負責研發IAD系列產品,即MG6000系列媒體接入網關。黃某則為該項目組研發成員,李某、黃某多次接觸並掌握了高科公司該系列產品的機密文件。後李某離職加盟另壹公司,主持研發與高科公司MG6000系列媒體接入網關功能相同的綜合接入設備產品。為了研發該產品,李某從高科公司聘請黃某到此公司工作。二人利用從高科公司掌握的技術信息,生產出該設備產品在市場上銷售,銷售總金額達81萬余元,致使高科公司損失78萬余元。

&廣州&天河區人民法院查明,由於高科公司對MG6000系列產品享有著作權,同時兩被告人侵權後的非法經營數額達81萬余元,所以兩被告人的行為已***同構成侵犯著作權罪。2007年4月,天河區法院判處李某有期徒刑3年半並處罰金6萬元,判處黃某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4萬元。

非法復制電視劇《掃黃先鋒》案

電視劇《掃黃先鋒》的版權屬在香港註冊的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所有。1998年底,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授予瑞得公司在中國壹大陸發行其電視節目《掃黃先鋒》的獨家播映權。1999年9月,舒亞眉利用職務便利,從瑞得公司騙取播出帶1套,交給海天公司經理陳寶華。後兩人以海天公司的名義,分別與山東齊魯電視臺、西安電視臺、雲南電視臺簽訂《掃黃先鋒》電視劇的播映權合同,將騙取和復制的播出帶分別出售給上述3家電視臺,非法獲利79萬余元。

北京BEIJING海澱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判決如下:被告人舒亞眉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罰金10萬元;被告人陳寶華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罰金10萬元;兩人***同退賠瑞得公司79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