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的規定,或者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註冊的,商標局應當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