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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的第三章 準入條件及管理

新能源汽車企業準入條件:

(壹)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及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規定。

(二)應當是《公告》內汽車整車生產企業或改裝類商用車生產企業;新建汽車企業或現有汽車企業跨產品類別生產其他類別新能源汽車整車產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先行辦理項目的核準或備案手續。

(三)具備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所必需的生產能力和條件。

(四)具備新能源汽車產品的設計開發能力。

(五)具備保證新能源汽車產品生產壹致性的能力。

(六)具備新能源汽車產品營銷和售後服務能力。

(七)建立與所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相適應的零部件采購體系。

(八)所生產的車輛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技術規範、車輛產品定型試驗規程、適用於新能源汽車的專項技術條件和檢驗規範的要求。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條件及審查要求》(以下簡稱《準入條件》)見附件2。

新能源汽車除了應當符合有關常規汽車產品的檢驗標準外,還應當符合新能源汽車產品的專項檢驗標準,具體見《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標準目錄(收錄到2009年4月1日)》(附件3)。 符合《準入條件》、獲得生產資格的汽車整車生產企業可以生產同類新能源汽車產品(指與《公告》中已有的常規汽車相同類別的產品,下同)。

符合《準入條件》、獲得生產資格的改裝類商用車生產企業可以改裝生產同類新能源汽車產品,其中具備底盤生產條件的,可以自制底盤,但自制底盤僅限於本企業自用。 新能源汽車產品準入條件:

(壹)產品符合安全、環保、節能、防盜等有關標準、規定。

(二)產品經工業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檢測合格。

(三)產品未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申請新能源汽車企業準入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申請書》(見附件4)。

(二)新能源汽車產品設計、生產、營銷及售後服務能力、零部件供應體系,以及生產壹致性保證能力等的說明。

(三)企業按照《準入條件》要求進行自我評估的報告。

(四)新建汽車企業或現有汽車企業跨產品類別生產其他類別新能源汽車整車產品,按照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先行辦理的項目核準或備案手續。

(五)申請新能源汽車產品準入所要求的各項材料。 申請新能源汽車產品準入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壹)生產企業基本情況的說明,包括企業名稱、股東、法定代表人、註冊商標、註冊地址和生產地址等。

(二)新能源汽車產品情況簡介,包括對采用的新技術、新結構的原理的說明並附有關佐證材料。

(三)《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參數。

(四)《車輛主要技術參數及主要配置備案表》。

(五)《車輛產品強制性檢測項目方案表》。

(六)檢測機構出具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檢測報告。

(七)新能源汽車產品(包括整車及動力、驅動、控制系統)的企業標準或技術規範,以及檢驗規範(至少包括試驗方法、判定準則、檢驗項目與樣車對應表、路況及裏程分配等)。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申請的新能源汽車產品屬於起步期或發展期技術階段的,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壹)售後服務承諾(至少包括產品質量保證承諾,售後服務網絡建設、對售後服務人員和產品使用人員的培訓、售後服務項目及內容、備件提供及質量保證期限、售後服務過程中發現問題的反饋,整車和零部件(如電池)回收,以及索賠處理、在產品質量、安全、環保等方面出現嚴重問題時的應對措施等內容)。

(二)對擬銷售區域的說明,產品使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關於示範運行區域、範圍的批準文件。

(三)與擬使用單位簽訂的協議,使用單位車輛運行管理規定、使用數量說明(僅適用於起步期產品)。 已獲得新能源汽車企業準入的企業,當新申請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的產品類別與已獲得準入的新能源汽車產品類別不同時,應當提交本規則第十壹條要求的申請材料。

當已獲得準入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的技術方案或者技術來源有變化時,企業應當重新申請產品準入,提交本規則第十二條要求的材料,並說明新申請產品與已獲得準入產品的主要區別。 生產起步期和發展期產品的新能源汽車企業應當按照售後服務承諾的內容,向使用者提供售後服務;應當為每壹輛汽車建立相應的檔案,並跟蹤汽車運行情況,直至汽車停止使用或報廢。

生產起步期產品的企業應當與使用者***同完成每年度示範運行報告,提交工業和信息化部。 本規則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本規則施行後,與本規則不壹致的,以本規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