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六條。
法定期限屆滿,當事人對商標局做出的駁回申請、不予註冊的決定不申請復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復審決定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駁回申請、不予註冊的決定或者復審決定生效。對經審查異議不成立後核準註冊的商標,商標註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三個月初步審定公告期滿之日起計算。自商標公告期滿之日起至核準註冊決定作出之日止,對他人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無追溯力;但是,因用戶惡意給商標註冊人造成的損失,應當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