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商標和證明商標有什麽區別?
(1)證明商標的註冊人必須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且具有對商品和服務的特定品質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普通商標的註冊申請人只須是依法登記的經營者。(2)證明商標失效兩年內商標局不得核準與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註冊。普通商標則只需壹年商標局就可以核準與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註冊。(3)證明商標的註冊人不能在自己經營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該證明商標。普通商標必須在自己經營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自己的註冊商標。(4)證明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具有某種特定品質,普通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出自某壹經營者。(5)證明商標與普通商標都可以轉讓。但證明商標的受讓人應當具備相應的主體資格,並符合商標法、實施條例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的規定。普通商標的受讓者包括依法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合夥人。(6)證明商標申請註冊時必須按照《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規定,提交管理規則。普通商標只須按《商標法》及實施條例規定提交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