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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被撤銷三年未使用,如何提交使用證據

隨著商標資源緊張,商標撤銷三年未使用的情況也越來越多,所有已註冊滿三年的商標將面臨著被他人提出撤銷的風險,商標並不是壹旦註冊就可以高枕無憂的,如何在日常的商標使用宣傳中,註意保存好證據,以便遇到撤三時可提供有效的證據,以保住已註冊的商標?且聽我慢慢道來,記得收藏好,以便可隨時拿出來用。

壹、商標撤銷三年未使用的法律依據:

第四十九條:商標註冊人在使用註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註冊商標、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註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二、商標在指定商品上的具體表現形式:

1、采取直接貼附、刻印、烙印或者編織等方式將商標附著在商品、商品包裝、容器、標簽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標牌、產品說明書、介紹手冊、價目表等上;

2、商標使用在與商品銷售有聯系的交易文書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銷售合同、發票、票據、收據、商品進出口檢驗檢疫證明、報關單據等上

3、商標使用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上,或者在公開發行的出版物中發布,以及以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告方式為商標或者使用商標的商品進行的廣告宣傳

4、商標在展覽會、博覽會上使用,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該商標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資料;

5、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使用形式

三、商標在服務項目上的具體表現形式:

1、商標直接使用於服務場所,包括使用於服務的介紹手冊、服務場所招牌、店堂裝飾、工作人員服飾、招貼、菜單、價目表、獎券、辦公文具、信箋以及其他與指定服務相關的用品上;

2、商標使用於和服務有聯系的文件資料上,如發票、匯款單據、提供服務協議、維修維護證明等

3、商標使用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上,或者在公開發行的出版物中發布,以及以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為商標或者使用商標的服務進行的廣告宣傳;

4、商標在展覽會、博覽會上使用,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該商標的印刷品及其他資料;

5、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使用形式。

四、哪些不視為商標意義上的使用:

哪些情形不被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以下情形,不被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1、商標註冊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標註冊人關於對其註冊商標享有專用權的聲明

2、未在公開的商業領域使用;

3、僅作為贈品使用

4、僅有轉讓或許可行為而沒有實際使用

5、僅以維持商標註冊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哪些證據不被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僅提交下列證據,不被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1、商品銷售合同或提供服務的協議、合同;

2、書面證言

3、難以識別是否經過修改的物證、視聽資料、網站信息等;

4、實物與復制品。

五、哪些情形下,不提供使用證據不會被撤銷:

哪些情形屬於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正當理由?

有以下情形之壹的,屬於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正當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產清算;

4、其他不可歸責於商標註冊人的正當事由。

@所有商標持有人,壹定要記得,如果商標被撤銷三年未使用,請千萬記得壹定要向商標局提交使用證據,且要保證是有效的使用證據,別傲慢地以為商標壹旦註冊就無人能搶了,也別以為是不是遇上騙子了,收到這通知壹定記得去商標局官方網站查詢並確認是否屬實,如是,壹定記得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使用證據,別說我不知道!商標局可不會管妳不知道!如果不提交使用證據或提交的使用證據不符合要求,已註冊的商標將會被撤銷。除非妳遇到了以上第五點的情形。

商標撤銷三年未使用制度,原本是考慮讓不使用的閑置的資源釋放出來,激活讓其再次使用,但因為《商標法》規定了任何人可以提出撤銷,且對於撤銷的要求也相當低,只要說其未使用就行,不需要提供任何證據,所以,也壹定程度上造成了權利的濫用,只要對方壹紙申請,妳就不得不積極應對,否則,註冊商標就會被撤銷。這在壹定程度上給商標註冊人帶來了不少的煩惱,希望並期待,以後的《商標法》對於可提出撤銷三年未使用的申請人的資格有所限制,讓資源激活但也不讓註冊人心惶惶。到底要不要限制?如何限制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