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辦法》第四條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自簽訂之日起三個月內,許可人應當將許可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備案。
第七條
申請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書件:
(壹)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表;
(二)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副本;
(三)許可使用商標的註冊證復印件。
第十二條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書件齊備,符合《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的,商標局予以備案。
已備案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由商標局向備案申請人發出備案通知書,並集中刊登在每月第2期《商標公告》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