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費包括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壹)案件受理費;(二)申請費;(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訴訟費用如下:(1)財產案件應根據索賠的金額或價格按照以下比例支付:1、不超過1萬元,每次支付50元;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2.5%支付;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支付;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支付;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1%支付;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0.9%支付;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0.8%支付;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0.7%支付;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0.6%支付;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支付0.5%。(2)非財產案件標準1、每個離婚案件的賠償金額在50元到300元之間。在財產分割的情況下,如果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則不單獨支付;20萬元以上的部分按0.5%支付。2、侵犯姓名,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等個人權利,每次支付100元至500元。如有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得超過5萬元,不得另行支付;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1%支付;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0.5%支付。其他非財產案件的賠償金額在50元至100元之間。(3)涉及知識產權的民事案件,如果沒有爭議的金額或價格,每件應支付500元至1000元;如果有爭議的金額或價格,應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支付。(4)每起勞動爭議案件應支付10元。(5)行政案件按照以下標準支付:每件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應當支付100元;每個行政案件每件50元。(6)如果當事人對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並且未提出異議,則每件應支付50元至100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八條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並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