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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績單有什麽特點和要求?

成績單的特點和要求如下:

壹、現場檢查的特點

所謂現場檢查,是指執法人員對場所、設備、產品、工具、證照、包裝、標誌、合同、票據等進行檢查的執法活動。依法對涉嫌與非法經營活動有關的違法行為進行取證。其基本特征主要包括:

1,檢查受試者的特異性。實施現場檢查的機構只能是法定的行政執法部門或法律、法規或行政執法部門授權的機構。例如,《產品質量法》第十八條“縣級以上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證據或者對違法行為的舉報,查處涉嫌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壹)對當事人涉嫌從事違反本法規定的生產、銷售活動的場所進行現場檢查;(二)調查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了解與涉嫌違反本法的生產、銷售活動有關的情況;(三)查閱、復制當事人的有關合同、發票、賬簿及其他有關資料;(四)封存或者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有其他嚴重質量問題的產品,以及直接用於生產、銷售該產品的原輔材料、包裝材料和生產工具。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範圍查處涉嫌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時,可以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根據該條規定,除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和工商部門外,其他部門不能進行產品質量現場檢查。也就是說,現場檢查的主體是特定的,通常是法律法規賦予的。再比如《商標法》第五十五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涉嫌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三)對當事人涉嫌從事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活動的場所進行現場檢查;(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再比如《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九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和取締涉嫌無照經營行為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三)進入無照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2.強制現場檢查。現場檢查是單方面的強制行政行為,現場檢查不需要征得被檢查人的同意。只要已經取得涉嫌違法行為的證據或者線索,就可以實施現場檢查。考生同意與否不影響考察。

3.現場檢查時間的隨機性。因為現場檢查的理由是涉嫌違法的證據和舉報,只要妳有涉嫌違法的證據或舉報,就可以隨時檢查有關單位,不需要事先通知被檢查單位。

4、檢查幹預行為。現場檢查的矛頭,是指當事人涉嫌違法生產經營活動,直接幹預其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這種幹預必然涉及當事人的權益,尤其是在當事人沒有完全從事生產經營的情況下,檢查活動對其合法生產經營的影響。因此,執法人員應盡量減少幹預的負面影響,嚴格約束自己的言行。

二、制作《現場檢查筆錄》的五項原則

現場檢查筆錄是行政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所作的書面記錄,是被檢查物品和場所客觀存在的反映,是檢查過程的真實寫照,是固定和保存證據的方法。追求客觀真實是現場勘驗筆錄的真諦,所以在制作現場勘驗筆錄時要註意克服以下三個問題:壹是沒有親眼所見,記不住;二是分析判斷記不住;第三,是推測性的,很可能記不住。

因此,制作現場檢查記錄必須掌握以下原則:

1,法理。合法性原則是指現場檢查筆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法定程序制作,主要包括以下三點:(1)在現場檢查筆錄中,需要記錄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的情況。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壹款規定:“行政機關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也就是說,要保證現場檢查的合法性,首先要出示證件,表明身份,這首先要體現在現場檢查的記錄上。需要註意的是,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時,應當是兩名以上具有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不允許臨時人員、地面工作人員或者未經授權的人員進行現場檢查和執法活動;(二)現場檢查筆錄制作後,應當向當事人宣讀或者宣讀,當事人應當逐頁填寫意見並簽名。同時,證人和兩名以上執法人員也必須簽字。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不能簽名的,應當註明拒絕或者不能簽名的理由;(3)現場勘驗筆錄壹經有關人員特別是在場見證人簽字,不得更改。發現現場檢查記錄有錯誤或者遺漏的,可以另行補正或者補充材料,並由有關當事人填寫意見或者簽名。切勿單方面更改現場勘查記錄,否則,該記錄將不作為定案的證據。

2.記錄事實的原則。紀實是真實記錄檢查全過程的要求。包括以下三層含義:(1)記錄執法人員檢查的方法和手段,包括記錄檢查過程中的照片、錄像、收集和提取的證據、邀請證人;(2)記錄當事人的活動情況,如檢查時當事人是否在現場,是否在生產經營中,是否按要求提供相關合同、發票、賬冊及相關資料,是否提供原輔材料、包裝材料、生產許可證照片等。;(3)記錄執法人員對違法物品和證據采取的相關措施,如:現場檢查時根據現場情況記錄查封、扣押措施和物品數量的清點過程。

3.準確性原則。準確性原則是準確反映現場檢查的時間、地點和被檢查物品的數量和質量。需要註意以下四點:(1)準確記錄檢查的起止時間;(2)檢查地點要具體明確,填寫被檢查單位的門牌號。如果沒有門牌號或者位置比較復雜,要選擇好的參照物,方向和距離要準確。物品的位置、方位、數量和擺放位置要準確記錄;(3)檢查中出現的各種物品的數量、規格、質量、距離等要準確,不能使用“近似”、“近似”、“估計”、“左右”等模糊用語;(4)現場檢查記錄應當當場終結,事後不得回憶,今明兩天不得制作檢查記錄。

4.客觀原則。客觀性原則是真實反映被檢查對象和場所的客觀真實,避免主觀臆測和亂用“違法”、“違規”等定性詞語。

5.規範性原則。規範性原則是,現場檢查記錄必須以規範和準確的方式書寫。主要包括以下三點:(1)現場勘驗筆錄的文字應當書寫嚴謹、清晰,力求工整,不得有草書或過多的修改;現場檢查記錄的輔助項目應填寫完整,不得有遺漏;(2)使用公文和書面語,語言必須簡單、準確、嚴肅、通俗易懂,力求文字平實,盡量避免口語、方言、諺語和文學修辭語言;比如“棉絮用偽劣纖維制品”不能寫成“黑心棉”等等;(3)語言要完整,筆錄中出現的各種名稱,如法律法規名稱、單位名稱、物品名稱等,不能省略和隨意使用。

三、《現場檢查記錄》的制作要求

現場檢查記錄分為頭、體、尾三部分。

第壹部分是“考察對象及考察人員、時間、地點等基本信息。”,應逐項填寫。

尾部是各方的確認簽字。雖然比較簡單,但當事人(包括在場的其他人)是否簽字,關系到筆錄的效力。因此,各方在現場檢查記錄中的簽字是非常重要的。

文字,文字是現場檢查記錄的主要部分。文中應記錄現場環境(包括現場參照物)、擺放方位、形狀、數量以及在場人員的工作情況。記錄執法人員進入現場所看到的場所、設備、工具、證照、包裝、標誌、合同、票據以及貨物的數量、品種、規格、價格等,抓住重點,適當詳細。

四、《現場檢查記錄》的作用

現場檢查筆錄的作用是指現場檢查筆錄的證據效力。首先,現場勘驗筆錄在形式上是合法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第15條規定:“根據《行政訴訟法》第31條第七款第(七)項規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現場筆錄應當載明時間、地點、事件,並由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不能簽名的,應當註明理由。如果現場有其他人,可以由其他人簽名。法律、法規、規章對現場筆錄制作形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據此,在當事人拒絕簽字或不能簽字的情況下,執法人員“應當”註明理由,否則,現場檢查的記錄是非法的。對於現場有其他人的情況,本條規定為“可以由他人簽字”,即“不能由他人簽字”。在沒有其他人在場的情況下,是否要求其他單位或者組織派人到現場見證、簽字,法律沒有強制規定。因此,只要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現場檢查筆錄載明了時間、地點、事件,由執法人員簽字,並註明了當事人拒絕簽字或不能簽字的理由,即滿足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即使現場勘驗筆錄上沒有當事人或者其他見證人的簽名,現場勘驗筆錄仍然合法。其次,現場勘驗筆錄的證明作用大於證人證言。《證據規定》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明同壹事實的數個證據的證明效力,壹般可以根據列舉的情形分別確定...;(二)鑒定結論、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檔案材料和經過公證或者登記的書證優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等。”據此,在行政執法中,在現場檢查筆錄形式合法的前提下,即使當事人聲稱當時不在場,有朋友為其作證,證人證言的證明效力仍然低於現場檢查筆錄。也就是說,嚴格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在糾紛雙方只有現場勘驗筆錄和證人證言單壹證據的情況下,法院應當以現場勘驗筆錄作為定案依據。再者,根據《行政訴訟法》第31條和《證據規定》第71條的規定,現場勘驗筆錄屬於可以單獨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材料,“與壹方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所作的證言,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

現場檢查筆錄是行政處罰法規定的法定證據之壹,主要作用是證明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和情節。任何行政執法部門在進行現場檢查時,都應當有書面結論,以反映當時的檢查情況,為案件的定性提供證據。現場勘驗筆錄、勘查筆錄優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現場勘驗筆錄在辦案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它不僅是對違法現場存在的事實的證明,也是獲取新證據、打開案件突破口的指南,可以形成證據之間的聯系。現場檢查筆錄也可以作為行政執法機關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重要證據。行政執法人員只有嚴格按照現場檢查筆錄的五項原則制作現場檢查筆錄,才能有效保證現場檢查筆錄成為定案的有力證據。因此,必須高度重視和規範現場檢查筆錄的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