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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是指違反商標管理法規,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且銷售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的客體不僅包括國家對商標的管理秩序,還包括註冊商標所有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客觀上講,是違反商標管理法律法規,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且銷售數額較大;犯罪主體是壹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主觀方面是故意。
根據《刑法》第214條、第220條規定,犯本罪,銷售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即單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