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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的三種專利有什麽區別?

三種專利的區別:

1.保護期

我國發明專利的保護期間為自申請日起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保護期間為自申請日起是1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保護期比發明的保護期要短得多。因為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比發明的創造過程要簡單、容易,發揮效益的時間也短得多,所以法律對它的保護期的規定相應也短些。

2.保護範圍

發明包括產品發明和方法發明。在產品發明中,發明既可以針對具有壹定形狀的產品,還能針對沒有具體形狀的產品實用新型專利,僅限於產品發明,而且僅限於對產品的形狀、構成或者其組合所提出的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方法不能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同時,與形狀、構造或其組合無關的產品也不可能申請實用新型專利。

壹.發明專利

我國《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對發明的定義是:“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發明專利並不要求它是經過實踐證明可以直接應用於工業生產的技術成果,它可以是壹項解決技術問題的方案或是壹種構思,具有在工業上應用的可能性,但這也不能將這種技術方案或構思與單純地提出課題、設想相混同,因單純地課題、設想不具備工業上應用地可能性。

二.實用新型專利

我國《專利法》第二條第三款對實用新型的定義是:“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同發明壹樣,實用新型保護的也是壹個技術方案。但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範圍較窄,它只保護有壹定形狀或結構的新產品,不保護方法以及沒有固定形狀的物質。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更註重實用性,其技術水平較發明而言,要低壹些,多數國家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都是比較簡單的、改進性的技術發明,可以稱為“小發明”。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授予實用新型專利不需經過實質審查,手續比較簡便,費用較低,因此,關於日用品、機械、電器等方面的有形產品的小發明,比較適用於申請實用新型專利。

三.外觀設計專利

外觀設計專利我國《專利法》第二條第四款對外觀設計的定義是:“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並在《專利法》第二十三條對其授權條件進行了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於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告的專利文件中”,“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以及“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