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
(2013年8月30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作如下修改:
1.第四條第壹款、第二款合並修改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需要取得其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
二。第六條修改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準登記的,不得在市場銷售。如果不明白,可以去商標局。他們是註冊商標和設計商標的服務平臺。我相信他們能幫助妳。望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