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壹件代發”的模式下,消費者所購買的商品由網店的上線網店直接給消費者發貨,網店經營者通常不會接觸到商品本身。然而,在這個過程中,網店經營者在其網店上展示商品圖片、接單安排發貨的行為已構成法律意義上的許諾銷售及銷售行為,網店經營者仍然無法脫離其是商品銷售方身份,因此,如果網店經營者所銷售的商品確為侵犯他人商標權或專利權的產品,則網店經營者仍構成專利/商標侵權,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第七十九條 下列情形屬於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的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壹)有供貨單位合法簽章的供貨清單和貨款收據且經查證屬實或者供貨單位認可的;(二)有供銷雙方簽訂的進貨合同且經查證已真實履行的;(三)有合法進貨發票且發票記載事項與涉案商品對應的;(四)其他能夠證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