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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使用後不出售是否構成侵權?

不會,如果使用了商標,但沒有投入市場,或者是用於銷售讓公眾知道,就不算侵權。法律規定,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後的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造成混淆,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屬於侵權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壹)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二)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造成混淆的;(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四)偽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或者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的;(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提供便利,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七)造成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其他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