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個人就業納稅義務的確定
壹、居住時間納稅義務的確定
對於在中國無住所但在中國境內工作的外籍個人,其納稅義務根據其在中國境內的居住時間和在壹個納稅年度內的受雇所得確定。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148號文件第六條和第七條:
1.確定居住時間不超過90天或183天的納稅義務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不超過90天或者在壹個納稅年度內連續居住不超過183天。
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資薪金中不屬於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和場所負擔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對於上述個人,我們應該只關註他們的實際存在
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或由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當申報納稅。我國所有企事業單位都屬於核定利潤法計算企業收入。
納稅或不納稅不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營業收入,是指在中國境內的企事業單位就業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實際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不論是否在中國境內的企事業單位。
會計賬簿中的所有記錄均應視為中國境內企業支付或由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工資薪金。
2.居住90天以上或183天以上不滿1年的納稅義務認定。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超過90天或者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內在中國境內居住超過183天但未滿1年的。
境內企業或者個人雇主支付的工資、薪金所得和境外企業或者個人雇主在境內實際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當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3.居住滿壹年但不超過五年納稅義務的確定。
中國境內企業或者個人雇主和中國境外企業或者個人雇主為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年但不超過5年的個人支付的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的工資。
工資應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臨時出境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只就其在中國境內的企業或者個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報納稅。中國所有企事業單位都屬於
凡按核定利潤法計征企業所得稅或無營業收入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在中國境內企事業單位就業的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不論是否為中國境內企業。
行業、事業單位會計賬簿的所有記錄,均視為其工作所在的中國境內企業、事業單位的支付。
對在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由境內企業或者個人雇主在壹個月內臨時出境期間支付的,應當合並計算當月應納稅額,並按照稅法規定的期限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4.居住五年以上納稅義務的確定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在中國境內居住五年以上的個人,從第六年起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我國保留了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居住滿壹年的稅收居民行使稅收管轄權的範圍。然而,在實踐中,我們根據我們是否居住了五年來確定完整的稅務居民身份和納稅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5]98號的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五年,是指個人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滿五年,即連續。
在五年的每個納稅年度中居住滿壹年。從1994 65438+10月1開始。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五年,從第六年起的隨後幾年內,在中國境內居住滿壹年的為
來自國內和海外的收入都要申報和納稅。納稅義務人在第六個納稅年度後的壹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九十日的,應當按照稅法規定重新確定納稅義務,並從再次居住滿壹年時起計算。
重新計算五年期。
註:①工作時間的計算分為兩種情況:壹是在我國境內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個人的工作時間應包括國內外享受的公休日、個人休假和培訓日;第二,臨時來華人員(如執行承包工程的人員)除提供勞務的具體天數外,還應包括在中國享受的假期。
(2)機構負擔:個人為某機構或常設機構提供勞務,機構有義務向其支付工資。因此,對於那些按照核定利潤率征稅的事業單位,或者不征稅但構成事業單位的事業單位,無論職工的工資薪金是否記入事業單位的會計賬簿,都視為由事業單位承擔。
(3)不超過90日:是指壹個納稅年度內不超過90日;
不超過183天:指根據稅收協定的規定,在壹個納稅年度內(有的協定指日歷年度,有的指任意12個月,有的指財政年度)連續或累計不超過183天的期間。
(四)壹年以上:指在納稅年度內已居住365日。計算具體時間時,不扣除臨時離境天數。臨時離境是指壹次性離境不超過30天,或者多次離境不超過90天。
⑤允許抵免境外所得稅收。
⑥高級管理人員:指公司副(總)經理、各職能總工程師、總監及其他類似公司管理人員的職務。
第二,收入來源的確定
個人所得稅采用個人稅收管轄權和屬地稅收管轄權相結合的方式確定。因此,確定收入來源是確定納稅義務的重要法律依據。
1.在中國由收入得出的判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第148號規定,來源於中國境內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當是個人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即個人的實際所得。
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無論是由中國境內還是境外的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都屬於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和個人在中國境外實際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
黃金,無論是中國境內還是境外的企業或個人雇主繳納的,都屬於中國境外所得。
2.確定收入來源的基本原則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的基本原則,個人所得稅的收入來源確定遵循以下原則:
(1)受雇、受雇和提供勞務的所得,應來源於受雇或提供勞務的發生地;
(二)生產、經營所得的來源地為生產、經營地;
(三)租賃財產的收入來源是租賃財產的使用地點;
(四)轉讓房屋、建築物等不動產取得的所得,應來源於轉讓地;
(五)提供特許權使用權的收入來源為特許權使用地;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來源於運用資金支付利息或者派發股息、紅利的公司、企業、經濟組織或者個人的所在地;
(七)中獎、中獎、彩票中獎的收入來源為產生收入的地點;
根據上述原則,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來源於中國境內,均應在中國境內繳納個人所得稅:
(1)在中國境內任職、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
(二)在中國境內提供服務取得報酬所得;
(三)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
(四)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並在中國境內使用取得的所得;
(五)轉讓境內的房屋、建築物、土地使用權等不動產,以及轉讓境內的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六)提供在中國境內使用的專利、非專利技術、商標、版權及其他特許權的所得;
(七)因持有境內各種債券、股票、股份,從境內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在國內各種比賽中排名所得,在國內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的有獎活動中獲獎所得,在國內有關部門和單位發行的彩票中獲獎所得。
3.確定在中國和國外實際工作的外國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發[1995]125號:
(1)在中國境內企事業單位擔任職務(含兼職,下同)並受聘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實際工作期間,應包括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享受的國內外公共假期和個人。
假期和培訓日;其在境外商務機構任職並在境外履行該職務或在境外商務場所提供勞務的期間,包括該期間的公休日,為在中國境外工作期間。
介於。
未在中國境內企事業單位就業的個人被派遣到中國境內工作,其在中國境內的實際工作期限應包括其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享受的公共假期。
(二)外籍個人在境內外企業、事業單位兼職,不論其工資、薪金是否按職務確定,均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按其在境內實際工作年限,就其取得的工資、薪金總額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