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職務侵占罪數額較大的標準是什麽?
1.職務侵占罪數額較大的標準是三萬以上不滿二十萬。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壹條第壹款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壹條規定,刑法第壹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二百七十壹條規定的職務侵占罪中“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起點,應當是本解釋規定的相應數額標準的二倍、五倍。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規定,貪汙賄賂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數額較大”, 並且第二條規定,貪汙、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數額巨大”。
5.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壹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第二條、第十壹條。
二、職務侵占罪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壹)利用職務之便
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權和與職務有關的便利。職權是指本人職務和崗位範圍內的權力,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是指本人雖不直接使用職務或崗位的職權,但利用職權或職務,或通過其他人員利用職務或崗位形成的便利。利用職務之便包括:
(1)利用主管、分管、處理、決定或者辦理、處理某些事項的職權;
(二)依靠和倚重自己的權力指揮、影響下屬或者利用其他人員與職務、崗位有關的職權;
(三)憑借職權和地位依賴、控制或者支配其他人員,或者利用有自身需要的人的職權,如單位領導分配、處分單位財產的權力;出納處理和管理資金的權利;壹般員工利用單位的權利,將自己的房屋等財產暫時交由自己使用和保管。
至於不利用職務便利,只利用工作便利,比如熟悉環境,容易融入現場,容易接近目標等。,即使他取得了財物,也不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以盜竊罪論處。
(2)存在侵占行為
單位財產是指單位依法擁有的全部財產,包括單位以自己名義或不以自己名義擁有的全部財產權、無形財產權和債權。其具體形式可以是建築物、設備、庫存商品、現金、專利、商標等。所謂非法占有,是指使用侵占、盜竊、詐騙等手段將本單位的財物變為私人財物的行為,包括將本單位合法持有的財物據為己有、據為己有、據為己有的行為,如冒領本單位的財物、設備等,並將其作價出售;將所居住的單位房屋過戶登記為己有;或隱瞞所保管的東西,謊稱它們被盜、丟失、損壞等。,並包括利用職務之便,不先占有本單位的財物,而騙取、盜竊、貪汙、私分,從而將其變為私人所有的行為。只要本質上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職務之便表示這種非法占有的意圖,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無論是先持有後據為己有,還是不先持有後據為己有,通過挪用、盜竊、詐騙等手段,都可以構成本罪。
(三)在很大程度上。
如果只有非法占有公司、企業等單位財物的行為,但未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則不能構成本罪。至於起算數額較大的,是指侵占公司、企業等單位財物5000元至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