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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幫朋友咨詢下

1.我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似商標的,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2.所謂,貼牌加工是加工貿易的壹種形式。貼牌加工行為具體分為四種情形:第壹種為加工方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的貼牌加工商標的行為;第二種為加工方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近似的貼牌加工商標的行為;第三種為加工方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的貼牌加工商標的行為;第四種為加工方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近似的貼牌加工商標的行為

3.根據妳所說的,我不清楚妳是是哪壹種貼牌生產行為。

4.貼牌加工是基於有權使用商標的人的委托,且受委托貼牌加工的商品不在中國境內銷售,不可能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不應認定為侵權。

5.根據第四點,很明顯,此次貼牌生產沒有取得商標持有人的許可,且所生產產品也沒有明確說明不在國內銷售,第壹點已經構成侵權。

6.案例中,經偵局調查屬實,那麽工商局會對妳進行行政處罰,如果商標持有人同意和解,那麽可以商量賠償事宜,如果不同意工商局的處罰,也不同意和解,那麽就要找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

但是妳若何商標人達成了協議(有書面文件),那麽商標持有人就不應該在追究這起商標糾紛。妳也就不會被判刑或者罰款,因為原告已經不追究,除非提起公訴,妳也只是會被處以罰款,不會被判刑。同時,妳也可以要求商標人取消對妳的刑事責任追究。

7.本案中,妳要調查壹下,商標持有人的商標是否為註冊商標(這壹點很重要,普通商標不壹定是註冊商標),若查不到這個註冊商標,那就不夠成侵權,如果這個商標是國外的商標,那個也就不存在侵權行為。

8.聽妳描述似乎貨物和商標不在壹起,是不是商標沒有貼在貨物上,若是這樣,那麽還不算侵權。

9.根據TRIPs協議第十六條第壹款的規定:“註冊商標的所有人應享有獨占權,禁止任何第三方未經其許可在交易過程中,使用與此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相同或類似的標記,因為此種使用可能產生混淆。只要在相同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相同標記的,就應推定有可能產生混淆。”最高人民法院在有關規範性文件中指出: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除構成正當合理使用的情形外,認定侵權行為時不需要考慮混淆因素。根據這個,未經許可的商標在認定侵權時不考慮第4點的混淆因素。我想妳這個就是未經許可就使用商標了吧

10.在涉外貼牌加工合作中無暇、甚至有意忽略商標風險,常常憑外商的傳真訂單和商標樣式就加工生產。壹旦發生商標侵權糾紛,貼牌加工生產企業承擔商標侵權責任在所難免。鑒於此,建議貼牌加工企業應當特別註意委托加工涉及使用註冊商標的,委托方應提供合法有效的商標註冊證書,提供復印件的,應當由貼牌方所在地商標註冊管理部門或相應機構予以證明。就妳所說的問題,在委托加工之前沒有核實商標是否為註冊商標,所以妳有責任,若是妳又與生產企業簽訂了書面合同,且沒有提供商標許可,那麽妳承擔的責任就會大,

11.簽訂委托加工的合同,必須有書面的,口頭約定雖然在合同法裏 算是壹種合同類型,但是現在好像“死無對證”,因為妳聯系不上人,即使聯系上了,人家不能承認啊,

12.我在浙江的加工企業裏,我們單位也有不少貿易公司來委托加工,不過都是出口方向,沒有商標,所以這壹點妳要很註意。有商標的就壹定要查。

13.不過,我國商標法並未規定貼牌生產企業構成侵權的具體條件,,只有在北京高院2006年3月7日頒布的《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第二十壹條中規定:“承攬加工帶有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的,承攬人應當對定作人是否享有註冊商標專用權進行審查。未盡到註意義務加工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承攬人與定作人構成***同侵權,應當與定作人***同承擔損害賠償等責任。

14.最高人民法院在商標侵權民事責任承擔問題上明確指出:請求保護的註冊商標未實際投入商業使用的,確定民事責任時可將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作為主要方式,在確定賠償責任時可以酌情考慮未實際使用的事實,除為維權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外,如果確無實際損失和其他損害,壹般不根據被控侵權人的獲利確定賠償;註冊人或者受讓人並無實際使用意圖,僅將註冊商標作為索賠工具的,可以不予賠償。

也就是說,如果商標 註冊人非要以次商標是註冊商標來要求賠償,那麽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屬於無理要求。

15.貨物要回來的可能性很小,老外即使去了,也不會被驅逐出境的,因為他不會是壹個人,可能是公司的代表 ,那樣妳們的口頭協議就生效了,就會追究他的責任,不過他不會去的,貨物物卻是商標持有人所生產的產品,那麽貨物要不回來了,如果不是壹樣的產品,僅商標是,根據侵權不實際發生的原則,那麽經偵局要返回貨物給妳,但是不能再使用這壹商標或者其他未授權的商標。

16.我不是學法律的,就只會這麽點,不知道能不能幫妳,反正不能判刑了,妳這是民事糾紛,尚不構成刑事責任。以後妳要註意 啊,貼牌生產,委托加工,壹定要註意這壹點,做生意,必看《合同法》,《商標法》,《勞動法》,還有《知識產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是妳的利益來源,商標則是妳的軟肋,勞動法是妳的員工,剩下的就是壹些經濟法的知識,最起碼要懂得和自己相關的法律,別中這種“外商貼牌陷阱”。

希望可以幫到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