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單位 是指那些依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而成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
(2)事業單位 是指那些設有附屬工廠或生產車間的研究機構或學校,能從事生產經銷商品的事業單位,國家機關、部委等單位均不屬此列。
(3)個體工商戶及個人合夥 是指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登記取得合法資格的個體工商戶及個人合夥。
(4)外國人和外國企業 是指具有外國國籍的自然人和依據外國法律成立的並在外國登記的法人。這類申請人在我國申請商標註冊,應按其所屬國同我國簽訂的協議或***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對等原則,並委托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標代理組織辦理。
對於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依法經過登記並取得營業執照的中外合資企業申請商標註冊,應依合同規定,按照商標權的歸屬確定申請人,由中方作申請人的,按國內商標註冊辦理,其商標權的主體即為上述前三種情況之壹;由外方作申請人的,按外國商標註冊申請辦理,其商標權的主體屬上述第四種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