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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有哪些部門?

最高人民法院最權威的機構是最全面的。

最高人民法院現有立案庭、第壹刑事審判庭、第二刑事審判庭、第三刑事審判庭、第四刑事審判庭、第五刑事審判庭、第壹民事審判庭、第二民事審判庭、第三民事審判庭、第四民事審判庭、環境資源審判庭、行政審判庭、審判監督庭、第壹巡回法庭和第二巡回法庭。[2]賠償委員會辦公室、執行局、辦公廳、政治部、研究室、審判管理辦公室、監察局、外事局、司法行政與裝備管理局、黨委、離退休幹部局、新聞局等部門。

(1),辦公室

其主要職能是:協助醫院領導組織、協調和處理日常工作;負責文秘、文電、文件、保密、安全和綜合會議組織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武器彈藥的管理;負責本院的設備和法院的基本建設;負責本院車輛、房屋、設備設施的管理和維護,負責環境衛生和接待。

(二)、政治工程部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我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協助院黨組做好隊伍建設工作;負責本院法官的評定和晉升,處理法官評定委員會會議決定的事項;負責本院司法警察警銜的評定和晉升。負責我院的機構、人事和勞動工資管理;負責本院的教育培訓工作,制定並實施法官培訓計劃;負責全院創模立功活動和表彰工作,落實人民法院獎勵條例;負責離退休人員和離崗退休人員的服務和管理;負責處理機關黨委的日常工作。

(3)研究室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組織調查研究,總結推廣典型經驗;就適用的法律和政策進行請示或回答問題;負責本院的法制宣傳;負責編寫“法庭簡報”和信息報告,起草綜合性文件、發言稿和報告;負責司法統計、分析和印刷;指導法院的情報和調查工作。審判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處理審判委員會會議事務。

(四)、立案庭

其主要職能是:依法負責市人民法院受理的各類案件的登記、立案、排期、送達、審判流程管理和案件監督;依法審理管轄權爭議案件和公示催告案件;審查不服本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各類申訴和再審申請;負責司法協助;負責信訪工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和證據保全措施。

(5)刑事法院

其主要職能是:依法審理第壹審普通刑事案件;審理上級人民法院指定或者同級其他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案件。

(6)、民事審判第壹庭

其主要職能是:依法審理婚姻家庭、繼承、損害賠償、人身權、債權債務、房地產、財產所有權及相關合同、勞動爭議等民事糾紛案件;監督和指導法院的相關民事審判工作。

(7)、民事審判第二庭

其主要職能是:依法審理買賣、保管、承包等合同糾紛、金融糾紛和企業破產等商事糾紛;監督和指導法院的相關民事審判工作。

⑻行政法庭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行政訴訟案件的審查和立案,依法審理第壹審行政案件;審查和執行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

賠償辦公室與行政法庭設在同壹地點。賠償辦公室負責執行賠償委員會決定的事項,並審查和處理索賠和上訴案件。

(九)、審判監督法庭

其主要職能是:依法審理各類再審案件;檢察機關審理抗訴案件。監督各類審判案件的判決書和卷宗的質量。

(10),執行局

其主要職能是:執行市人民法院壹審生效的判決、裁定和調解協議中關於財產的決定;執行法律規定由本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執行委員會由第壹執行法院和第二執行法院組成。

(11),技術室

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市人民法院的司法技術鑒定工作;負責涉案財產的評估、審計和鑒定。

(12),法警大隊

其主要職能是:守衛法庭,押解罪犯,執行死刑,配合有關法院和執行局進行相關事宜,維護機關秩序。

(13),財務科

其主要職能是:依法負責核算財務收支、財務收支、增減使用、債權債務、費用支出和財務成果;負責涉案財物的管理;負責編制年度預算和決算;負責定期審計和資產核實,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14)監察室各級法院按行政職能和地域劃分。

擴展數據:

在中國,人民法院分為四級,即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此外,還有專門法院,即軍事法院、海事法院和鐵路運輸法院。其中,第壹審普通民事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通常,基層人民法院在縣級或縣級以下,在鄉鎮的稱為法院。基層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低壹級的地方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縣、縣級市、自治縣、市轄區設立基層人民法院。在稱謂上,基層法院的名稱是“XX縣(市、區)人民法院”,沒有出現“基層”二字。

組織結構:

1.基層人民法院由壹名院長、若幹名副院長和若幹名法官組成,下設刑事法庭、民事法庭和經濟法庭,設有壹名院長和壹名副院長。基層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地區、人口和案件設立若幹人民法庭。

2.基層人民法院審判第壹審刑事和民事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規定的案件除外。除審理案件外,還處理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民事糾紛和輕微刑事案件,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

3.人民法院對法律事務作出的是否立案等程序性決定,稱為裁定;審理案件的實質性決定稱為判決。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實行合議制,由審理案件的法官和人民陪審員合議。人民法院設立審判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審判委員會的任務是總結審判經驗,討論重大或者疑難案件以及與審判工作有關的其他問題。

4.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成員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任免。人民法院院長發現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上有錯誤的,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5.人民法院院長由同級地方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同級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在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需要更換人民法院院長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6.助理法官由同級人民法院任免。人民法院還有書記員、執行員、法醫、司法警察。各級法院要接受同級地方黨委政法委的領導。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最高人民法院。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基層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