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所是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簡稱。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條例》(1991年4月國務院批準,1991年4月22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號發布)規定,工商所是區縣(含縣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派出機構。工商所的人員編制、經費開支、幹部管理和業務工作由區縣工商局直接領導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