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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工廠和商標持有人同意生產是否違法?

這侵犯了商標註冊人的商標權。

商標侵權的民事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第壹百壹十八條規定,商標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被侵權人可以要求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其中,侵權賠償數額是侵權人在侵權期間所獲得的利益,或者侵權人在侵權期間所遭受的損失,包括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前兩者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將根據侵權情節,判決50萬元以下的賠償。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將要實施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保全財產的措施。

商標侵權的行政處罰

對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和《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給予處罰。

(1)責令停止侵權行為。

具體措施如下:

(1)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二)沒收並銷毀侵權物品;

(三)沒收、銷毀專門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和偽造註冊商標的工具。

(二)處以罰款

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不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者侵權所得利潤5倍以下的罰款;對侵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可根據情節處以最高654.38+0萬元的罰款。

當事人對上述兩次處理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商標專用權侵權賠償金額的調解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金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