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序良俗的概念及其主要內容。公序良俗是公序良俗的統稱。在德國的相關案例中,公序良俗被表述為“壹切公平正義的思想家的禮儀意識。”12“公序良俗”包括公序良俗兩個方面。公序良俗是指國家和社會的普遍利益,而善良風俗即良好的習慣,學界壹般認為是指社會和國家存在和發展所必需的壹般道德,是特定社會所尊重的最起碼的倫理要求。史尚寬先生指出,公序良俗大多在同壹範圍內,有時又明顯不同,這也很難。唯壹的壹個是來自外在的社會秩序,另壹個是來自內在的道德觀念,兩者都以社會國家的良性發展為目標,使壹切阻礙這種發展的法律行為無效。然而,良好的習俗並不完全符合公共秩序。有的人違反公序良俗,有的人違反公序良俗。在現代市場經濟社會中,它的主要功能是維護國家和社會的普遍利益以及普遍的道德觀念。《法國民法典》1804第壹次規定了公序良俗。該法第6條規定:"個人不得通過特別協議違反有關公共秩序和良好習慣的法律"。此後,德國、日本等國家和我國臺灣省的民法典都對公序良俗作出了明確規定。中國《民法通則》第7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這裏的社會道德和社會經濟秩序也有公序良俗的含義。
根據大多數國家的實踐,公序良俗的衡量標準可以概括為“社會適當性”原則或“社會合法性”原則,二者在實踐中並無區別。但是,公序良俗在價值取向和調整方式上還是有區別的。第壹,兩者的立法基礎不同。壹般認為,“公序良俗”重在國家的社會秩序,“良俗”重在社會道德。第二,兩者的規範內容不同。“公序良俗”通常等同於強制性規範或強制性法律秩序,“善良風俗”的主要功能是維護社會道德規範。第三,它們的作用範圍不同。過去我們更多關註的是“善良風俗”的問題,把善良風俗所追求的“社會適當性”或“社會正當性”作為公序良俗的主要內容。但現代國家更註重“公共秩序”的法律調整,因為公共秩序更直接地保護社會的利益,發揮的作用也更明顯。
公序良俗可以根據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根據其表現形式的不同可以分為法律型和裁判型;根據目的的不同,可分為基本權利保障型和政策實現型。(1)調節型和判斷型。“公共秩序”的法律類型毋庸置疑,但問題是“公共秩序”是否存在裁判類型有些觀點將“公共秩序”等同於強制性規範,有失偏頗。雖然公共秩序主要存在於直接的法律條文中,但並不排除裁判性公共秩序的存在。同樣,《良俗》中也有兩種形式。比如,雖然賣淫、賭博等。都與“善良風俗”有關,因為對於這些行為都有帶有處罰內容的法律法規,可以說屬於法律類型。(2)基本權利保障和政策實現。“公共秩序”主要屬於基本權利的保護,但也有政策實現的公共秩序。對“善良風俗”基本權利的保護沒有什麽爭議有兩個原因:第壹,如果把社會中的“善良風俗”理解為正當的道德規範,可以說是由於與基本權利保護相關的道德規範的存在。比如可以說,正是這些“不殺”“不偷”等根本的道德規範,才淩駕於保護他人生命財產權利等基本權利的位置之上。第二,很重要的壹點是,並不是所有正當的道德規範都能成為社會上的“良俗”。按照日本學者的說法,這些道德規範是否成為“善良風俗”,只能由日本《民法》第90條的立法目的來決定。?因此,如果考慮到《民法》第90條的規定本身就是為了實現某種公共政策,那麽應當被認為是“良好習慣”的東西,就應當在實現政策目的中發揮作用。其中,禁止賣淫和賭博就是壹個典型的例子。公序良俗原則作為現代民法的壹項重要法律原則,在保障國家整體利益、社會道德秩序、協調各種利益沖突、維護社會正義、保護弱者等諸多方面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也是社會實質公平平等的價值追求和價值選擇,是社會對個人自由的制度化、理性化的限制和約束,是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有力捍衛。因為按照傳統的觀點,在民法的制度框架下,只涉及私權,不存在高於私人主體的主體,也不存在將眾多利益匯集成公共利益的制度和程序。公序良俗原則正好彌補了這壹缺陷。通過無效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行為,將契約自由和個人自治限制在社會普遍利益和壹般道德觀念的框架內。
第三,我國公序良俗的制度設計
(1)判斷公序良俗的標準。壹般認為,公序良俗應該評判的不是當事人的行為,而是當事人所從事的法律行為。因此,即使當事人的行為應當受到譴責,其所從事的法律行為也可能是有效的。另壹方面,即使當事人是善意的,只要法律行為的後果是社會所不能接受的,法律行為也可能是違反公序良俗的。比如德國有壹個著名的案例:妻子提起離婚訴訟,在丈夫做出如下承諾後,妻子撤訴:“丈夫承擔今後不再獨自出差或娛樂的義務。”雖然為了防止丈夫做出進壹步危害婚姻的行為,這種承諾在道德上是可以理解的,但法院認為,這種承諾違反了公序良俗,因為它限制了丈夫的行動自由,違反了婚姻的道德本質。32
為了區分公序良俗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應將善良風俗的概念限定在非交易道德的範圍內,以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市場交易的道德準則來履行各自的職責。與誠信原則類似,公序良俗原則具有填補法律漏洞的作用。這是因為公序良俗原則包含了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因素,具有很大的靈活性。人民法院壹旦遇到當時立法未能預見的壹些擾亂社會秩序、違背社會公德的行為,沒有相應的禁止性規定,可以直接適用公序良俗原則認定該行為無效。《德國民法典》第138條、《法國民法典》第6條、《日本民法典》第90條、《中國臺灣省民法典》第2條、第17條、第36條以及《中國民法通則》第7條對此均有明確規定,違反公序良俗的合同或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2)違反公序良俗的基準。根據國外的法律規定、司法實踐和我國的具體實際,我國的公序良俗制度應由兩部分組成:壹部分是法律原則,即通過民法典以民法基本原則的形式明確公序良俗的適用要求。公序良俗這壹部分的內容必須通過司法實踐中的判例來打字,即必須根據公序良俗法律原則所規定的精神在司法實踐中具體適用。這壹部分主要適用於善良風俗的行為。另壹部分是通過單壹民法(即實體法)的形式,明確界定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這些法律主要包括廣告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這部分內容主要適用於違反公共秩序的行為。由於違反公序良俗具有相當的道德評價性和明顯的不確定性,公序良俗雖然可以通過立法細化,但仍需通過司法實踐具體化、類型化。對於中國違反公序良俗的類型,梁慧星先生曾將其歸為10?。這種歸納基本包括了我國違反公序良俗的主要形式,但仍有不足之處:壹是沒有涵蓋所有違反公序良俗的類型;第二,把壹些不壹定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壹概而論值得商榷,比如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和勞動保護。我們認為,根據我國的具體情況,我國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首先應當分為違反公序良俗和違反善良風俗兩部分。其中,違反公共秩序行為主要包括:(1)違反國家安全、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比如以違法行為為標的的合同、違法買賣合同、脫逃協助合同、避稅合同等。(2)限制經濟自由的合同。如聯合定價協議、競業禁止合同等。(3)不正當競爭。“不正當競爭”壹詞最早出現在《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883)中,該公約規定,任何在工商業活動中違反誠實經營的競爭都構成不正當競爭。在我國,違反誠信經營、采取欺詐和虛偽的競爭行為都構成不正當競爭。如偽造、變造、誘使他人毀約的合同。(4)壟斷行為。根據日本《禁止私人壟斷確保公平交易法》第2條(定義)第5款規定,所謂壟斷,是指經營者單獨或通過與其他業務相結合、合謀或其他任何手段,排除或控制其他業務的經營活動,違背公眾利益,在某壹交易領域實際限制競爭的行為。(5)牟取暴利。即通過欺詐、脅迫、趁人之危等行為牟取暴利。如高利貸、信用暴利、銷售暴利、銷售暴利等等。(6)賭博行為。所謂“賭”,是指憑運氣輸贏錢的行為。對於這種行為,我國在民法草案壹中也可以看到,第855條第壹款:“因賭博、賭資不得產生債務,但已為賭博、賭資支付的,事後不得要求返還。”雖然現行民法缺乏這方面的明文規定,但學者們普遍認為賭博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因賭博而產生的債務之間的關系是自然債務,沒有債權,即所謂“賭債不債”;清償賭債是因非法原因支付的,依法不得請求返還;將賭債改為借錢債是違法行為,仍不能取得請求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為賭債出具的借款憑證或抵押物無效,不得因其為非法原因支付而請求返還。另外,賭債是不能通過法院的判決即公權力來實現的,所以只是壹種自然債務。違反公共秩序應當以確認無效為基礎。違背善良風俗的行為主要有:(1)違背人情和正義的行為。如夫妻分居協議,剝奪無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或繼承人的繼承權,以人的某些機關、組織、資源、形象為對象的行為。買賣人奶等典型行為?還有買賣精子卵子?等等。因為這種行為偏離了人類行為的羞恥感、罪惡感、自省感以及由此產生的價值判斷。(2)有損人格尊嚴的行為。比如過度限制人身自由的勞動合同;由債務人本人擔保的合同;強迫債務人在債權人家裏做奴隸還債;以人或人格為標的的買賣行為,11等。(3)非良心交易行為。包括乘人之危的行為、顯失公平的行為、欺詐行為、意思表示中的保留、虛假陳述和虛假表示。(四)危害家庭關系的行為。比如父母子女分居的協議;約定夫妻今後分居的協議;斷絕親子關系的協議;婚內違約金等。新的所謂“代孕媽媽”協議,以及代孕媽媽中介協會,也屬於這種類型。33(5)違反道德習俗。主要包括給人不當聯想或給人心靈帶來不健康影響的行為。比如故意裝扮成漢奸的商業行為是12,以國恥紀念日為賣點的行為是13;殘忍的動物格鬥遊戲,虐待同類或動物,虐待食物等。14;有色情或其他不健康廣告行為15,上海查處過類似廣告16;以及與性有關的廣告行為,即“邊際廣告”。典型的例子是性用品廣告、治療疾病廣告、避孕藥和避孕套廣告。17(6)有不道德行為。所謂“風化”,按照《古代漢語詞典》的解釋,就是“風教、風氣”。“詩歌?黑暗之風?《七月序》:“周公之變,故陳後稷之所以先腐。”“曾經是”?《五倫列傳》:“光武帝承王莽,但頗嚴猛,子孫因此而腐敗。”第二個指的是“風俗”。明道宗彜《輟耕錄·誠致厚》:“此亦厚風化之壹端,故記之。第三,它指的是“社會公認的道德規範”。最遲在《漢書》中,我們可以看到像“以禮樂氣象天下”或者“不道德”(韓延壽傳)這樣的詞,既可以做動詞,也可以做名詞。後者改為成語“不道德”,通常指對社會習俗和教育的不良影響,常用來指責男女之間的不正常關系。現代漢語裏還是用35。“風化”這個詞現在通常包含兩層意思:壹方面是指習俗教育,指的是道德上的不可違背的社會規範,比如“不道德”。另壹方面與性和男女關系有關,既有合理性,又有違常理,包括當時的社會規範、特例和各個階層的情況。所謂某個社會、某個時期的風化,通常總是當時統治階級宣示的性道德、性觀念。《歐洲風化史》的作者愛德華?福柯認為:“每個時代規範和制約性生活的風化行為、觀念、規定,是每個時代精神最典型、最生動的表現。每壹個歷史時期、每壹個民族、每壹個階級的精華都真實地反映在其中。性生活以其成千上萬的輻射揭示了生命的重要規律和基本規律。“那些不符合當下風化的行為,那些主動或強行突破當下風化的行為,通常被稱為‘不道德’。主要包括不正當性行為、賣淫行為和營利性陪侍行為。(7)違反職業道德。職業道德是指從事某種職業的人在履行職業職責的過程中所應遵循的特定的職業理念、行為準則和規範。它是壹般社會道德在具體職業活動中的體現,但同時又突出了具體職業領域的特殊道德要求。既是對本行業人員在職業生活中行為的規範要求,也是本行業人員對社會的道德責任和義務。法律中提到的違背公序良俗的職業道德,主要適用於律師、會計、稅務顧問、教師、醫生。比如,律師必須忠於法律,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依法執業;必須誠實守信,嚴謹審慎,盡職盡責地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我們必須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當事人的隱私。教師的職業道德要求他們舉止文雅,穿著得體。比如女老師不能穿短裙和吊帶,男老師不能穿短褲、背心和拖鞋進教室。這應該是既定的基本原則和教師的基本行為準則。18
(3)違反公序良俗的法律後果。不同國家對違反公序良俗的法律後果有不同的法律規定。《拿破侖法典》1804雖然普遍接受了契約自由原則,但仍然把遵守公序良俗作為從事民事行為的基本要求。該法第6條規定:“個人不得違反有特別協議的有關公共秩序和良好習慣的法律。”在1967年頒布的《民法典》中關於補充國際私法規範的立法草案中,這壹原則被擴展到涉外領域,並在總則中規定“凡與國際關系中所理解的公共秩序明顯不相容的外國法律,不得在法國適用”。日本關於公序良俗的法律規定采取雙重立法體例: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無效,日本民法典第90條規定“違反公序良俗的法律行為無效。”對於符合公序良俗或者不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依法確認該行為的效力。日本民法典第91條規定:“法律行為的當事人表示與法律中與公共秩序無關的規定不同的意思時,以其意思為準。”第九十二條(習慣)規定:“如果有不同於與公共秩序無關的法律規定的習慣,如果能夠確定法律行為的當事人有遵循該習慣的意圖,則以該習慣為準。”在德國法中,違反公序良俗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德國民法典》第826條規定,違反善良風俗故意損害他人的,對受害人負有賠償義務。臺灣省現行法律中關於公序良俗的規定主要包括兩個層面:壹是憲法層面,主要側重於對不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或權利的憲法保護。《憲法》第22條規定:“人民所有其他不損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的自由和權利受《憲法》保護。”第二十三條規定:“以上各條所列自由權利,除為防止他人自由躲避緊急情況、維護社會秩序或者促進公共利益所必需外,不受法律限制。”第二個層面是民法層面,具體包括幾個規定:壹是將是否符合公序良俗作為適用民事習慣的依據和判斷民事行為效力的標準。臺灣省民法第1條規定:“民法無規定者,依習慣;不習慣的,要依法治理。”第二條規定:“適用於民事的習慣,以不違反公序良俗為限。”第17條規定:放棄。對自由的限制僅限於不違反公序良俗的人。“二是規定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無效。臺灣省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違反公序良俗的法律行為無效。“第三,對於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的民事行為,專門設定了相應的法律後果。對此,臺灣省民法典第三十六條規定:“法人之目的或行為違反法律、公序良俗者,法院得應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系人之請求,宣告其解散。第184條第壹款規定:“因故意或者過失非法侵害他人權利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故意違背善良風俗,損人利己的,也是如此。”
對於我國的立法,可以借鑒臺灣省的立法經驗,從要求和處理兩個方面作出規定,即在未來的民法典中明確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和民事權利的行使僅限於不違反公序良俗的人;同時規定,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行為無效或者其權利不受法律保護。
由於公序良俗既涉及立法又涉及司法,主要存在於個案的具體法律適用中,因此法官自由裁量權在本案中的作用至關重要。因此,除了加強這方面的立法,還需要培養法官尊重公序良俗的法律意識,把審判活動作為提高社會文明和社會道德水平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