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商標在轉讓過程中被爭議了,該怎麽辦?
答商標爭議,是指商標註冊人認為他人註冊的商標,與其在同壹種或類似商品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而發生的商標專用權的權利爭端。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申請商標爭議必須具有以下三個條件:1)申請爭議的人必須是商標註冊人,而且其商標註冊的日期先於被爭議人商標註冊的日期;2)爭議的兩個註冊商標核定的商品必須是同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且核準的圖形、文字或其組合必須是相同或者是近似的;3)申請人應自被爭議商標經核準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但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商標爭議評審程序如下:申請人須依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註冊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書》壹式兩份,提出爭議理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將《註冊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書》副本交被爭議人,並限期答辯。答辯以書面形式進行。必要時,可以要求爭議當事人雙方公開答辯。商標評審委員會充分聽取當事人雙方的理由和事實,依據事實和法律規定作出裁定。爭議理由成立,撤銷被爭議的商標;爭議理由不能成立,維持被爭議的商標。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終局決定,以書面形式送達爭議雙方和商標局。撤銷商標的,被爭議人限期交回《商標註冊證》,由商標局辦理手續,並予公告。商標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