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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當使用商標的處罰

法律分析:1。企業申請商標後,不能隨意使用商標。商標使用不規範是指商標的實際使用標記與註冊證上的標記不壹致。這些不壹致包括顏色不壹致、字形不壹致,以及其他擅自改變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為。2.商標使用不規範可能導致註冊商標被行政機關依法撤銷。自行變更註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標局責令商標註冊人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註冊商標。商標註冊人不規範使用註冊商標。在民事訴訟過程中,被告往往會辯稱,商標註冊人在三年未使用該註冊商標後,已向商標局申請撤銷。同時,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對商標註冊人未實際使用該註冊商標的認定,也會被其他利害關系人作為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的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商標註冊人在使用註冊商標過程中,自行變更其註冊商標、名稱、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註冊商標成為其核準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稱或者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作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