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品牌商標搶註是指行為人不以使用為目,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的行為。且前述的搶註範圍可認定為已為公眾熟知的商標或馳名商標在非類似商品或服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四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
第五十六條 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第三十二條 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