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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商標法》的首次實施時間是

我國現行《商標法》的首次實施時間是1983年3月1日。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 

1、第壹次《商標法》經1982年8月23日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議通過;1963年4月10日國務院公布的《商標管理條例》予以廢止; 

2、2013年8月30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4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3次修正。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發布單位是中華人民***和國務院。是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制定的條例。條例是國家權力機關或行政機關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並發布的,針對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領域內的某些具體事項而作出的,比較全面系統、具有長期執行效力的法規性公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