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所謂“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混淆是指冒充其他經營者或者其商品的名稱、商標、質量、原產地標記,使人產生混淆和誤解的行為。包括以下行為:壹是擅自使用對他人有壹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二、擅自使用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包括簡稱等。)和名字(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對他人有壹定影響的;三是擅自使用域名、網站名稱、網頁等。,對他人有壹定的影響;第四,其他混淆行為,能夠導致人們誤以為是別人的商品或者與他人有特定聯系。對涉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監督檢查部門舉報,監督檢查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依法處理。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舉報的電話號碼、郵箱或者電子郵箱,並為舉報人保密。監督檢查部門在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時,有五項權力,即現場檢查權、查詢權、查詢復制權、查封權和查詢銀行賬戶權;監督檢查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調查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資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十壹條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
第二十三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壹條的規定,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