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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律:商品主體混同行為的民事責任

案例:美國W公司於1986年來北京投資餐館業,其經營的餐館已有20家連鎖店,均使用"美國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稱。該名稱的牌幅用"紅蘭白"三種顏色裝飾懸掛於餐館外。北京Y餐廳於1993年開業,在其橫幅匾牌上也使用了"美國加州牛肉面大王"的名稱,但其匾牌用"紅白蘭"三種顏色裝飾。1994年W公司向法院對Y餐廳提起訴訟,要求Y餐廳承擔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責任。Y餐廳以使用"美國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稱系經過W公司同意和"紅蘭白"與"紅白蘭"裝飾顏色順序不同為理由進行答辯不構成侵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W公司經營的"美國加州牛肉面大王"餐館及其經營的牛肉面在當地消費者中已享有知名度,牛肉面可以認定為"知名商品"。Y餐廳辯稱W公司對其使用美國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稱及"紅蘭白"裝飾給予了授權,因所舉證據不足,應認定為Y餐廳擅自使用。"紅蘭白"與"紅白蘭"裝飾雖然顏色順序不同,但足以引起消費者混淆辨認,所以Y餐廳的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法院判決:

1、Y餐廳立即停止使用"美國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稱;

2、Y餐廳10日內給付W公司商譽損失費人民幣8萬元、律師費人民幣1.6萬元,***計人民幣9.6萬元;

3、Y餐廳在當地報紙上刊登聲明就其行為向W公司道歉。

商品主體混同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商品混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壹種。商品混同行為包括商品主體、營業主體和商品質量混同三種情況。前述案例即屬於商品主體混同的情況。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是該知名商品"的行為是不正當競爭行為。考試大 法律規定的商品主體混同主要指兩種情況,壹是在商品上或其包裝上假冒他人註冊商標;二是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或與知名商品相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誤導消費者購買自己商品。本案的不正當行為屬於商品主體混同的第二種情況。構成此種行為的重要條件是擅自使用他人商品名稱、裝潢等的商品必須是知名商品。根據中國法律,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場上具有壹定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考試大 它不要求壹種商品為全社會所知曉,而是在該商品相關的消費者中享有知名度即可。如"美國加州牛肉面大王"有20家連鎖店,在牛肉面消費者中已有名氣,就屬於知名商品。商品主體混同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對受害經營者的商業信譽和經濟利益,以及消費者的權益都造成損害,嚴重違反了公平、誠實信用的民法原則,應當受到法律制裁。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經營者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其主要民事責任形式為: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停止侵害的民事責任壹般在法院判決生效後當事人要立即執行或限期執行。賠禮道歉可以在法庭上口頭向受害人道歉,法官也可以判決侵權人在當地報紙上公開致歉。考試大 賠償損失是最重要、最常用的民事責任形式,賠償損失主要以受害人實際受到的財產損失為限。本案法官在確定賠償W公司損失範圍時,考慮了該公司的商譽損失和進行該訴訟的部分律師費用,與其它類型的民事案件壹般不賠償律師費用形成對照,這對於保護受害者的權益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