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增值稅為例,交通運輸、建築、金融保險等。屬於增值稅的非應稅項目。以營業稅為例,商品交易屬於營業稅的非應稅項目。(2009年交通運輸業開始提高營業稅後,改為繳納增值稅而不是營業稅)。
擴展數據:
增值稅非應稅項目的規定:
1.非增值稅應稅服務:是指納稅人從事並繳納營業稅的交通運輸、建築施工、金融保險、郵電通信、文化體育、娛樂和服務業的服務。
2.無形資產轉讓:指轉讓專利、非專利技術、商標、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取得的收入。
註:“營改增”後,將按照專利和非專利、商標、版權等無形資產轉讓中的增值稅應稅服務計算增值稅。
其中,轉讓專利或非專利技術及相關服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屬於“營改增”應稅服務稅目中“研究開發及技術服務”項下的“技術轉讓服務”。
“R&D及技術服務”項目下的“R&D服務”是指對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新材料及其系統進行研究和試驗開發的經營活動,企業自主開發的無形資產屬於此範圍。
轉讓商標、商譽、著作權的經營活動,屬於“營改增”應稅服務稅目中“文化創意服務”項下的“商標著作權轉讓服務”。
3.不動產: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後會改變性質和形狀的財產,包括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4.在建房地產項目:指上述房地產的新建、改建、擴建、修繕和裝飾工程。
5.不動產銷售:指銷售上述不動產的行為。
此外,根據現行稅法規定,以建築物或構築物為基礎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是否單獨核算,都應視為建築物或構築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除。
其附屬設備及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燃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力、智能建築設備及配套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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