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六十九條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非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三萬元以上的;(二)假冒兩個以上註冊商標,違法經營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二萬元以上的;(三)其他情節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