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專利申請號是國家知識產權局發給專利申請人的受理通知書上的壹個重要著錄項目。它是由8位數字加壹個小數點和壹位數字(或英文字母X)組成,前兩位代表專利申請當年的年號,第三位數字表示申請專利的類別(“1”表示發明專利,“2”表示實用新型專利,“3”表示外觀設計專利),後五位數字代表本年度內某壹種專利申請的順序號,小數點後的壹位數字或“X”是計算機的校驗位。
為了解決原8位專利申請號不能滿足日益增長的專利申請量這壹難題,更為我國知識產權行業標準與國際接軌,國家知識產權局標準化委員會於2003年上半年對專利申請號標準作了修改,8位專利申請號被新的12位申請號取代。專利申請號標準於2003年7月14日頒布,並於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經過修改的新專利申請號采用國際上通行的12位阿拉伯數字表示,包括申請年號、申請種類號和申請流水號3個部分。按照由左向右的次序,第1-4位數字表示受理專利申請的年號,第5位數字表示專利申請的種類,第6-12位數字(***7位)為申請流水號,表示受理專利申請的相對順序。專利申請號中使用的每壹位阿拉伯數字均為十進制,申請號中的年號采用公元紀年。未來20年內,將存在新舊申請號並存的現象。專利申請日為2003年10月1日或此日之後的發明專利申請、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壹律按照新專利申請號標準給予和使用新專利申請號。在2003年9月30日(含當日)之前給予的專利申請號在2003年10月1日之後不進行升位和更換,在專利法規定的各種法定程序中繼續使用原有專利申請號。
只有當專利申請被授予專利權後,該專利申請號才成為專利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