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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起訴上訴

駁回起訴的上訴人1(原審原告,反訴被告):(姓名省)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姓名省)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姓名省)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姓名省)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姓名省)

上訴人不服寶安區法院(20xx)XX法少民初字第號民事裁定的裁定。XX,並依法提起上訴,請求二審依法撤銷壹審裁定,指令壹審進行實體審理。

事實和理由:

壹、壹審法院判決駁回起訴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的規定。

壹審判決裁定駁回起訴的理由為:“本院認為原告股權已登記在被告(名省)名下,爭議中的食堂合同收益由北XX收取。原告認為被告(名省)侵犯了其合法繼承權的,應當以侵權提起訴訟,其以繼承權為由主張權利,不符合起訴條件”(見壹審判決書第6頁)。

僅僅因為案由不符合起訴條件就裁定駁回起訴,顯然違反了20xx版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的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通知明確規定:“2。各級人民法院要正確認識民事案件案由的性質和作用,不能把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等同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八條規定的受理條件,不能以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沒有相應案由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影響當事人行使。

顯然,壹審也違反了最高法院的通知。

二、確定案由是法院的職權和責任,當事人沒有權利和義務確定案由,原告只需要“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本案上訴人在原審中從未說過是繼承案由。我不知道上訴人在壹審中主張權利的依據是什麽。

當然,上訴人並沒有認定案由是“侵權之訴”。

上訴人只提出了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至於具體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的陳述,涉及繼承、侵權或者合同等詞語,不能作為確定案由的依據。

三、即使原告的上訴不同於法院查明事實的法律關系,法院也應行使解釋權,當事人應依法變更案由或變更案由。

釋明權不僅是法官的權利,也是法官的義務。

最高法院已經明確,如果查明的事實與原告起訴的法律關系有出入,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行使解釋權,告知並詢問其是否變更案由。

當事人願意根據法官釋明權變更案由的,法院應當根據變更後的案由進行審理並作出判決;如果當事人堅持不換,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要求進行宣判。

不加解釋直接裁定駁回起訴是違反最高法院規定的。

4.原審法院確定的案由與立案時確定的案由不同的,原審法院可以也應當根據調查後確定的案由直接作出判決,不應駁回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的規定》:《通知》明確:“5。訴訟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與實際訴訟糾紛的法律關系不壹致的,人民法院應當在結案時,根據法院查明的當事人之間的實際法律關系的性質,變更案由。

“在司法實踐中,無論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都是壹樣的。

五、根據壹審概念,如果上訴人在壹審法院提起侵權訴訟,那麽壹審法院也可以裁定駁回原告的訴訟,因為不存在最高法院規定的侵犯繼承權的糾紛。

因為最高法院的“侵權之訴”並沒有侵害繼承的事由。

所以這個案子永遠不會進入實質審判程序,永遠在程序中?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案件案由的規定》規定,繼承糾紛有五種類型:

1.法定繼承糾紛:包括繼承糾紛和代位繼承糾紛;

2.遺囑繼承糾紛:關於遺囑繼承的形式和效力、遺囑繼承的範圍、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和遺贈的沖突的糾紛;

3、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

4.遺產糾紛;

5.遺贈扶養協議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案件案由的規定》中的侵權責任分類如下:

1,監護人責任糾紛

2、雇主責任糾紛

3、勞務派遣員工侵權責任糾紛

4.服務提供者損害責任糾紛。

5.受害人提供服務責任糾紛。

6、網絡侵權責任糾紛

7、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糾紛

(1)公共* * *場所管理者責任糾紛

(二)群眾性活動組織者的責任糾紛

8.教育機構的責任糾紛

9、產品責任糾紛

(1)產品生產者責任糾紛

(二)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

(三)產品運輸者的責任糾紛

(4)產品倉庫責任糾紛

10,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11,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1)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權責任糾紛

(2)醫療產品責任糾紛

12,環境汙染責任糾紛

(1)大氣汙染責任糾紛

(二)水汙染責任糾紛

(3)噪聲汙染責任糾紛

(4)放射性汙染責任糾紛

(五)土壤汙染責任糾紛

(六)電子廢物汙染責任糾紛

(7)固體廢物汙染責任糾紛

13,高度危險責任糾紛

(1)民用核設施損害責任糾紛

(2)民用航空器損害責任糾紛

(三)因持有、使用高度危險物質造成損害的責任糾紛。

(四)高度危險活動損害賠償責任糾紛。

(五)因丟失、遺棄高度危險物質造成損害的責任糾紛。

(六)因非法持有高度危險物質造成損害的責任糾紛

14、飼養動物致損害賠償責任糾紛

15,物品損害賠償責任糾紛

(1)脫落或墜物致損害責任糾紛。

(二)建築物、構築物倒塌損害責任糾紛。

(三)不明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責任糾紛。

(四)堆放物倒塌損害責任糾紛

(五)阻路責任糾紛。

(六)林木折斷損害責任糾紛

(七)地面建築和地下設施損害責任糾紛。

16、觸電人身傷害責任糾紛

17,義務幫助勞動者遭受責任糾紛

18,見義勇為人員受傷責任糾紛。

19,損害賠償責任糾紛公證

20、防衛過當損害責任糾紛

21,緊急避險損害責任糾紛

22、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發生的軍人侵權責任糾紛。

23、鐵路運輸損害責任糾紛

(1)鐵路運輸人身傷害責任糾紛

(二)鐵路運輸財產損害責任糾紛

24、水路運輸損害責任糾紛

(1)水上運輸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糾紛

(二)因水路運輸造成財產損害的責任糾紛。

25、航空運輸損害責任糾紛

(1)航空運輸人身傷害責任糾紛

(2)航空運輸財產損害責任糾紛

26.申請前財產保全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糾紛。

27.因申請訴前證據保全引發的損害賠償責任糾紛。

28.申請訴訟中因財產保全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糾紛。

29.申請訴訟中因證據保全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糾紛。

30.因申請先予執行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糾紛。

顯然,繼承糾紛沒有侵權,侵權糾紛沒有繼承,那麽當事人的權利救濟之路將永遠止於案由之爭的門口;眾所周知,沒有救濟權就不是權利,也就意味著沒有權利。

六、任何民事糾紛都是權利義務之爭,必然涉及權利的侵害;將繼承糾紛與侵權糾紛完全割裂開來、對立起來,是不科學的、不現實的、不可能的、不可取的;如果案由不符,駁回起訴是直接違反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的。

例如,在合同糾紛中,違約方不僅違反了合同,還侵犯了守約方享有合同利益的權利。因此,合同法賦予了當事人在侵權訴訟和合同訴訟之間進行選擇的權利;再比如繼承糾紛。原告認為被告侵犯了他的繼承權,要求得到他應得的遺產。這種糾紛是繼承糾紛還是侵權糾紛,原告沒有選擇的余地。原告只需要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9條“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陳述事實和理由即可。

本案中,被上訴人的行為違反了《繼承法》,而非《侵權責任法》,侵犯了繼承人“繼承與不繼承、繼承多與少”等合法權利,從而引發本案糾紛。這個案子到底應該是“繼承糾紛”還是“侵權糾紛”,確實超出了上訴人的權限。

我在此傳達

XX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X,XX,XX,XX

駁回起訴上訴二上訴人xx縣官村農村信用合作社。

住所:xx縣縣城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趙xx,主任。

被上訴人王xx,男,50歲,漢族,住寶豐縣xx鎮沈河村。

被上訴人宋xx,男,40歲,漢族,住寶豐縣xx鎮谷多村。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20xx)x民初字第216號民事裁定,發回xx縣人民法院重審;

2.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兩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和理由:

上訴人不服xx縣人民法院(20xx)x民子楚第216號民事裁定書,現提出上訴。上訴的具體事實和理由如下:

壹、壹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

本案中,被上訴人王xx借款,宋xx提供擔保。借款人除有王xx、宋xx的簽名外,還加蓋了xx縣xx鎮陶瓷廠的公章。

法院以將王xx列為被告明顯違背法律為由駁回起訴。

上訴人認為,信用社提供的有借款借據、借款合同等材料佐證的催收貸款協議存在部分瑕疵,不足以影響案件事實的認定;而且本案第二被告人缺席,沒有舉證,放棄了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在被告放棄抗辯和舉證的情況下,法院應該按照信用社的訴訟對被告作出不利的判決!

此外,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要求“有明確的被告&;Rdquo沒有要求合格的被告。被上訴人在上訴人的訴訟中列舉得非常清楚。至於被告是否合格,是實體審查而非程序審查的問題。被告被取消資格的判決結果只能是駁回訴訟,而不是駁回訴訟!

二、壹審法院確定案件受理費數額有誤。

最高人民法院在給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批復中明確規定,不服、駁回起訴、駁回管轄權異議案件的,按照非財產案件收取受理費。

根據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規定,此類案件的受理費為50元。

壹審法院認定案件受理費826元由上訴人承擔,違反了上述規定!

綜上,壹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人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確定訴訟受理費錯誤!

我在此傳達

Xxx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寶豐xx農村信用合作社

20XX年4月25日

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姓名省)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姓名省)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姓名省)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姓名省)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姓名省)

上訴人不服寶安區法院(20xx)XX法少民初字第號民事裁定的裁定。XX,並依法提起上訴,請求二審依法撤銷壹審裁定,指令壹審進行實體審理。

事實和理由:

壹、壹審法院判決駁回起訴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的規定。壹審判決裁定駁回起訴的理由為:“本院認為原告股權已登記在被告(名省)名下,爭議中的食堂合同收益由北XX收取。原告認為被告(名省)侵犯了其合法繼承權的,應當以侵權提起訴訟,其以繼承權為由主張權利,不符合起訴條件”(見壹審判決書第6頁)。僅僅因為案由不符合起訴條件就裁定駁回起訴,顯然違反了20xx版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的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人民法院的管轄。"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通知明確規定:“2。各級人民法院要正確認識民事案件案由的性質和作用,不能把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等同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八條規定的受理條件,不能以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沒有相應案由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影響當事人行使。顯然,壹審也違反了最高法院的通知。

二、確定案由是法院的職權和責任,當事人沒有權利和義務確定案由,原告只需要“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本案上訴人在原審中從未說過是繼承案由。我不知道上訴人在壹審中主張權利的依據是什麽。當然,上訴人並沒有認定案由是“侵權之訴”。上訴人只提出了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及理由。至於具體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的陳述,涉及繼承、侵權或者合同等詞語,不能作為確定案由的依據。

三、即使原告的上訴不同於法院查明事實的法律關系,法院也應行使解釋權,當事人應依法變更案由或變更案由。釋明權不僅是法官的權利,也是法官的義務。最高法院已經明確,如果查明的事實與原告起訴的法律關系有出入,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行使解釋權,告知並詢問其是否變更案由。當事人願意根據法官釋明權變更案由的,法院應當根據變更後的案由進行審理並作出判決;如果當事人堅持不換,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要求進行宣判。不加解釋直接裁定駁回起訴是違反最高法院規定的。

4.原審法院確定的案由與立案時確定的案由不同的,原審法院可以也應當根據調查後確定的案由直接作出判決,不應駁回起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的規定》:通知明確指出:“5。訴訟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與實際訴訟糾紛的法律關系不壹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法院查明的當事人之間實際法律關系的性質,變更案由。”在司法實踐中,無論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都是壹樣的。

五、根據壹審概念,如果上訴人在壹審法院提起侵權訴訟,那麽壹審法院也可以裁定駁回原告的訴訟,因為不存在最高法院規定的侵犯繼承權的糾紛。因為最高法院的“侵權之訴”並沒有侵害繼承的事由。那麽案件就永遠不會進入實體審判程序,永遠在程序中漂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案件案由的規定》規定,繼承糾紛有五種類型:

1.法定繼承糾紛:包括繼承糾紛和代位繼承糾紛;

2.遺囑繼承糾紛:因遺囑繼承、遺囑繼承的形式、效力、遺囑繼承人的範圍、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和遺贈之間的沖突而產生的糾紛;

3、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

4.遺產糾紛;

5.遺贈扶養協議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案件案由的規定》中的侵權責任分類如下:

341,監護人責任糾紛

342、雇主責任糾紛

343、勞務派遣員工侵權責任糾紛

344.服務提供者損害責任糾紛。

345、提供勞務者受傷的責任糾紛

346、網絡侵權責任糾紛

347、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糾紛

1,公共* * *場所經理責任糾紛

2.群眾性活動組織者的責任糾紛

348、教育機構責任糾紛

349、產品責任糾紛

1,產品生產者責任糾紛

2、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

3、產品承運人責任糾紛

4、產品倉庫責任糾紛

350、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351,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1、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權責任糾紛案

2、醫療產品責任糾紛

352、環境汙染責任糾紛

1,大氣汙染責任糾紛

2、水汙染責任糾紛

3、噪聲汙染責任糾紛

4、放射性汙染責任糾紛

5、土壤汙染責任糾紛

6、電子廢物汙染責任糾紛

7、固體廢物汙染責任糾紛

353、高度危險責任糾紛

1,民用核設施損害責任糾紛

2、民用航空器損害責任糾紛

3、占有、使用高度危險物品損害責任糾紛

4、高度危險活動損害責任糾紛

5、丟失、遺棄高度危險物品損害責任糾紛

6、非法持有高度危險物品損害責任糾紛

354、動物損害責任糾紛

355、客體損害責任糾紛

1.因高空墜落物造成損害的責任糾紛。

2、建築物、構築物倒塌損害責任糾紛

3、不明拋擲物、高空墜物損害責任糾紛

4.因堆放物倒塌造成損害的責任糾紛

5、* * * *道路妨礙損害責任糾紛

6、林木斷損責任糾紛

7、地上建築、地下設施損壞責任糾紛

356、觸電人身傷害責任糾紛

357、幫助工傷職工的義務責任糾紛

358、見義勇為人員受傷責任糾紛

359、公證損害責任糾紛

360、防衛過當損害責任糾紛

361,緊急避險損害責任糾紛

362、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發生的軍人侵權責任糾紛。

363、鐵路運輸損害責任糾紛

1,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責任糾紛

2、鐵路運輸財產損害責任糾紛

364、水路運輸損害責任糾紛

1、水路運輸人身損害責任糾紛

2、水路運輸財產損害責任糾紛

365、航空運輸損害責任糾紛

1,航空運輸人身損害責任糾紛

2、航空運輸財產損害責任糾紛

366、因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引起的損害責任糾紛。

367、因申請訴前證據保全引起的損害責任糾紛。

368.申請訴訟中因財產保全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糾紛。

369.申請訴訟中因證據保全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糾紛。

370、因申請實施損害賠償責任發生的糾紛。

顯然,繼承糾紛沒有侵權,侵權糾紛沒有繼承,那麽當事人的權利救濟之路將永遠止於案由之爭的門口;眾所周知,沒有救濟權就不是權利,也就意味著沒有權利。

六、任何民事糾紛都是權利義務之爭,必然涉及權利的侵害;將繼承糾紛與侵權糾紛完全割裂開來、對立起來,是不科學的、不現實的、不可能的、不可取的;如果案由不符,駁回起訴是直接違反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的。例如,在合同糾紛中,違約方不僅違反了合同,還侵犯了守約方享有合同利益的權利。因此,合同法賦予了當事人在侵權訴訟和合同訴訟之間進行選擇的權利;再比如繼承糾紛。原告認為被告侵犯了他的繼承權,要求得到他應得的遺產。這種糾紛是繼承糾紛還是侵權糾紛,原告沒有選擇的余地。原告只需要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9條“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陳述事實和理由即可。

本案中,被上訴人的行為違反了《繼承法》,而非《侵權責任法》,侵犯了繼承人“繼承與不繼承、繼承多與少”等合法權利,從而引發本案糾紛。這個案子到底應該是“繼承糾紛”還是“侵權糾紛”,確實超出了上訴人的權限。

我在此傳達

XX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X,XX,XX,XX

駁回起訴上訴4民事上訴

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殿池,女,漢族,青島市施耐庵區人。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山東和平投資有限公司,濟南市歷城區山大南路23號海辰大廈壹、二樓,法定代表人王座,職務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蠟筆,男,漢族,1979年9月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和平裏8號。

上訴人不服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20xx)魯0112民初123號民事裁定書,特此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20xx)魯0112民初123號民事裁定書;

2.裁定書責成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進行實體審理;

3.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和理由

第壹,壹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第壹審人民法院認定本案與刑事案件無關。吉利城公訴的[20xx]377屬於同壹事實,屬於認定事實錯誤。因為這個案件不同於起訴書中指出的刑事案件。吉利城公訴[20xx]377,無論從主體上,還是從涉及的法律關系上。本案上訴人為山東和平投資有限公司和蠟筆公司。吉利城公訴[20xx]123作為本案案外人無所畏懼,與本案當事人不重疊。上訴人以被上訴人蠟筆擔保行為為由起訴被上訴人。蠟筆的擔保行為發生在霍元甲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後(霍元甲於20xx年2月15日被拘留,而蠟筆的擔保行為發生在20xx年3月11日)。蠟筆的擔保行為(或稱取債行為)發生在霍元甲犯罪完成後,且霍元甲在擔保時已被刑事拘留。因此,無論是主觀上還是客觀上,蠟筆的擔保行為與見義勇為罪之間都不存在聯系。對蠟筆的擔保行為,在吉利城公訴[20xx]377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中不予評估和判決,被上訴人蠟筆與上訴人之間的糾紛是典型的擔保糾紛,屬於民事法律關系的範疇,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範圍。壹審法院認定兩者屬於同壹事實,明顯是事實認定錯誤。

第二,壹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七條規定,“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就同壹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執行涉案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並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行過程中,發現有非法集資犯罪行為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或者中止執行,並將有關材料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壹審法院根據法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屬於法律理解和適用錯誤。通過這壹條款可以清楚地看出,駁回起訴的前提是民事起訴與刑事案件屬於同壹事實。

且本案與吉利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刑事起訴[20xx]377號不是同壹個事實。如果不是同壹個事實,就不能駁回。這也體現在最高人民法院後來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中。該解釋第八條規定:“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被生效判決認定有罪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上訴人認為,這兩個司法解釋與刑事和民事問題交叉的規定並不矛盾,目的只有兩個。第壹,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不能由刑事和民事反復評價。但不妨礙對不屬於刑事案件評估範圍的保證人進行起訴,保證行為人民法院應當通過民事審判解決。二是在司法實踐中,可以通過刑事案件返還犯罪所得,使被害人的損失從涉案財產中平等清償。不需要通過民事手段進行判決或執行,避免分配不均帶來的利益沖突和不公平。本案中,我們起訴被上訴人是為了從保證人處、通過保證人的財產實現我們的權利,不會對涉案財產提出第二次請求,而是指向保證人的財產。因此,本案不會影響被害人通過刑事途徑對涉案財物的平均分配。

即使這兩部法律的相關規定有沖突,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是後來頒布的,根據本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不再適用。”人民法院也要進行實體審判。

第三,壹審判決與駁回起訴的法律裁定的立法目的不符。

駁回起訴的法律決定的壹個很重要的立法目的是,雙方的關系不是民事法律關系,人民法院不能或者不應該用民事審判的方式處理。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手段解決,也可以通過刑事手段解決,或者通過上述手段解決更為合適。就本案而言,如果人民法院適用駁回起訴的裁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擔保糾紛將沒有其他救濟途徑,必然會剝奪上訴人的程序權利和實體權利。決定駁回起訴不符合法律的初衷。

綜上,上訴人認為壹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和理解法律錯誤。上訴人希望二審法院查明事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幹規定:解釋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發現第壹審人民法院駁回起訴的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壹審人民法院審理”。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

我在此傳達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