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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廣告促進和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 為促進公益廣告事業發展,規範公益廣告管理,發揮公益廣告在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的積極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廣告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益廣告,是指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良好道德風尚,促進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提高,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利益的非營利性廣告。

政務信息、服務信息等各類公***信息以及專題宣傳片等不屬於本辦法所稱的公益廣告。第三條 國家鼓勵、支持開展公益廣告活動,鼓勵、支持、引導單位和個人以提供資金、技術、勞動力、智力成果、媒介資源等方式參與公益廣告宣傳。

各類廣告發布媒介均有義務刊播公益廣告。第四條 公益廣告活動在中央和各級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指導協調下開展。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履行廣告監管和指導廣告業發展職責,負責公益廣告工作的規劃和有關管理工作。

新聞出版廣電部門負責新聞出版和廣播電視媒體公益廣告制作、刊播活動的指導和管理。

通信主管部門負責電信業務經營者公益廣告制作、刊播活動的指導和管理。

網信部門負責互聯網企業公益廣告制作、刊播活動的指導和管理。

鐵路、公路、水路、民航等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公***交通運載工具及相關場站公益廣告刊播活動的指導和管理。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城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建築工地圍擋、風景名勝區公益廣告刊播活動的指導和管理。

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應當積極做好公益廣告有關工作,涉及本部門職責的,應當予以支持 ,並做好相關管理工作。第五條 公益廣告應當保證質量,內容符合下列規定:

(壹)價值導向正確,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主義道德規範要求;

(二)體現國家和社會公***利益;

(三)語言文字使用規範;

(四)藝術表現形式得當,文化品位良好。第六條 公益廣告內容應當與商業廣告內容相區別,商業廣告中涉及社會責任內容的,不屬於公益廣告 。第七條 企業出資設計、制作、發布或者冠名的公益廣告,可以標註企業名稱和商標標識,但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壹)不得標註商品或者服務的名稱以及其他與宣傳、推銷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內容,包括單位地址、網址、電話號碼、其他聯系方式等;

(二)平面作品標註企業名稱和商標標識的面積不得超過廣告面積的1/5;

(三)音頻、視頻作品顯示企業名稱和商標標識的時間不得超過5秒或者總時長的1/5,使用標版形式標註企業名稱和商標標識的時間不得超過3秒或者總時長的1/5;

(四)公益廣告畫面中出現的企業名稱或者商標標識不得使社會公眾在視覺程度上降低對公益廣告內容的感受和認知;

(五)不得以公益廣告名義變相設計、制作、發布商業廣告。

違反前款規定的,視為商業廣告。第八條 公益廣告稿源包括公益廣告通稿、公益廣告作品庫稿件以及自行設計制作稿件。

各類廣告發布媒介均有義務刊播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審定的公益廣告通稿作品。

公益廣告主管部門建立公益廣告作品庫,稿件供社會無償選擇使用。

單位和個人自行設計制作發布公益廣告,公益廣告主管部門應當無償提供指導服務 。第九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按照新聞出版廣電部門規定的條(次),在每套節目每日播出公益廣告。其中,廣播電臺在6:00至8:00之間、11:00至13:00之間,電視臺在19:00至21:00之間,播出數量不得少於主管部門規定的條(次)。

中央主要報紙平均每日出版16版(含)以上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廣告總量不少於8個整版;平均每日出版少於16版多於8版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廣告總量不少於6個整版;平均每日出版8版(含)以下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廣告總量不少於4個整版。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會、副省級城市黨報平均每日出版12版(含)以上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廣告總量不少於6個整版;平均每日出版12版(不含)以下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廣告總量不少於4個整版。其他各級黨報、晚報、都市報和行業報,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廣告總量不少於2個整版。

中央主要時政類期刊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會、副省級城市時政類期刊平均每期至少刊登公益廣告1個頁面;其他大眾生活、文摘類期刊,平均每兩期至少刊登公益廣告1個頁面。

政府網站、新聞網站、經營性網站等應當每天在網站、客戶端以及核心產品的顯著位置宣傳展示公益廣告。其中,刊播時間應當在6:00至24:00之間,數量不少於主管部門規定的條(次)。鼓勵網站結合自身特點原創公益廣告,充分運用新技術新手段進行文字、圖片、視頻、遊戲、動漫等多樣化展示,論壇、博客、微博客、即時通訊工具等多渠道傳播,網頁、平板電腦、手機等多終端覆蓋,長期宣傳展示公益廣告。

電信業務經營者要運用手機媒體及相關經營業務經常性刊播公益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