樹人公司認為,ofo公司使用的商標之商品與服務類別與原告核準註冊的商品與服務類別構成相同。
樹人公司認為,ofo公司通過壹系列的使用、宣傳、促銷活動,使得相關公眾均認為“小黃車”即指代ofo公司。當樹人公司在其商品與服務上使用其合法註冊的“小黃車”商標時,會使得相關公眾產生對樹人公司提供的商品與服務與ofo公司之間存在某種特殊的聯系,或者造成誤認,割裂了“小黃車”與樹人公司之間的聯系,失去“小黃車”作為其註冊商標基本的識別功能。
樹人公司認為,ofo公司的行為構成了對樹人公司的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故將ofo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定ofo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並判決ofo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停止使用“小黃車”商標;判決ofo在相關媒體、網站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以及相關合理支出。
11月8日下午兩點,海澱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了此案,中關村法庭庭長陳昶屹任審判長,海澱法院原被告代理人出席了庭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