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是指違反商標管理法規,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行為。不能分辨,事先不知道是假的商品,不構成此罪名。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構成要件:
1、該罪主體為壹般主體,即可以是任何單位和個人;
2、侵犯的客體為他人合法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和國家商標管理秩序;
3、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而銷售的。如果行為人不知情,不構成本罪;
4、客觀方面必須具有經銷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並且經銷金額較大的行為。經銷包括批發、零售、代銷等形式。對於犯罪嫌疑人實施銷售假冒註冊商標時是否明知的認定,應當根據案件的客觀事實認定,只要能證明其知道或應當知道銷售的是仿冒品的,即可以認定為明知。
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假冒註冊商標罪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