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商標查詢大全網 - 商標註冊 - 河南省醫療廣告管理辦法

河南省醫療廣告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醫療廣告管理,保障人民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發布醫療廣告(含醫療機構服務宣傳品),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本辦法。

醫療廣告是指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廣告主)通過壹定的媒介或者形式,向社會或者公眾宣傳其運用科學技術診斷、治療疾病的活動。

醫療機構包括從事疾病診斷和治療活動的各類醫療機構。第三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廣告的監督管理。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醫療廣告專業技術內容的認證。第四條醫療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

醫療廣告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第五條醫療廣告的內容限於醫療機構名稱、診療場所、執業醫師姓名、技術職稱、服務標誌、診療時間、診療方法、通訊方式。第六條診療科目按照國家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疾病名稱依據國際疾病分類第九版(ICD-9)中的三位數類別表、全國醫學院校統壹教材和國家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診療方法以醫學理論和相關規範為依據。第七條醫療廣告禁止下列內容:

(壹)保證治愈或者暗示治愈;

(二)宣傳治愈率、有效率及其他診療效果;

(三)利用患者或者醫療機構、人員、醫生的名義、形象或者利用其推薦進行宣傳的;

(四)帶有祖傳秘方或名醫傳授等內容的;

(五)壹般通信疾病的診斷和治療;

(六)國家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不適宜發布廣告的醫療廣告;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內容。第八條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發布醫療廣告。第九條廣告主發布醫療廣告,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向所屬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壹)《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醫療廣告的專業技術內容;

(三)相關衛生技術人員的證明材料;

(四)診斷和治療方法的技術資料;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企業註冊必須提交。第十條縣(區)、市(地)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廣告主申請後10日內完成初審,並將審查意見和申請提交的證明材料逐級上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審查相關證明材料,審查廣告的專業技術內容,並在15日內作出決定。符合要求的,應當出具《醫療廣告證明》,並定期抄送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第十壹條《醫療廣告證明》有效期最長為半年。在有效期內變更廣告內容或者有效期滿後繼續廣告的,必須重新辦理《醫療廣告證》。

《醫療廣告證明》不得偽造、塗改、出租、轉讓、出售或擅自復制。

《醫療廣告證明》的文號必須與廣告內容同時發布。第十二條廣告主取得《醫療廣告證明》後,應當到傳播媒介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廣告發布手續。省級以上媒體發布的醫療廣告,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市以下媒體發布的醫療廣告,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

辦理發布手續,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醫療廣告證明,省外廣告主應當提交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醫療廣告證明;

(二)醫療廣告發布申請書(註明發布媒介、時間、設計稿);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第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到發布醫療廣告的申請後,應當在3日內審查有關證明材料,審查廣告的內容和形式,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發布的決定。第十四條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發布醫療廣告時,必須查驗醫療廣告證明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文件,並按照批準的內容、形式、媒介和時間發布醫療廣告。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證明文件不全或者內容虛假的醫療廣告。第十五條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發布的醫療廣告,以及廣告主自行發布的醫療廣告,應當在發布後3日內向批準發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對利用廣播、電影、電視、音像等形式發布的醫療廣告,發布者應當將相關材料存檔備查。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出具證明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發布醫療廣告,或者擅自改變批準發布的內容和形式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給予警告,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負有責任的廣告媒體壹年內不得批準發布醫療廣告。被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收回《醫療廣告證》的,壹年內,責任醫療機構不得被批準發布醫療廣告。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